1
隋炀帝大传
1.13.2 第二节 《大业律》之主要内容

第二节 《大业律》之主要内容

《大业律》,共五百条,十八篇,分别略述如下:

一、名例。类似刑法总则,其主要内容有:

1.五刑,即五种刑罚,每种刑之内又分若干等级。

一曰死刑,分二等,有绞,有斩。

二曰流刑,分三等,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

三曰徒刑,分五等,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四曰杖刑,分五等,自六十至一百,每等加十。

五曰笞刑,分五等,自十至五十,每等加十。

2.十恶,诸罪恶中最严重的十种事类,依据《大业律疏议》所载十恶之名如下:

一曰谋反——指企图推翻王朝统治的言论和行为。

二曰谋大逆——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指叛国。

四曰恶逆——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

五曰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六曰大不敬——指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时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七曰不孝——指控告或诅骂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或若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指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九曰不义——指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十曰内乱——谓强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或与父、祖妾通奸者。

3.八议,谓犯罪者减罪的八种机会,称为八议,《大业律》之八议是:

一曰议亲,即谓皇帝以上亲属,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属,皇后小功以上亲属。

二曰议故,即谓皇帝之故旧。

三曰议贤,即谓有大德行。

四曰议能,即谓有大才干。

五曰议功,即谓有大功勋。

六曰议贵,即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七曰议勤,即谓有大勤劳。

八曰议宾,即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在此八议之内诸人犯罪者,流罪以下减一等,若犯死罪,则奏请皇帝裁定。

4.减刑,即谓犯罪者依律判刑而后可以减刑,减刑的条件除前述之八议外,还有下列几项可以减刑:

一曰官当,即谓以官职的等级抵罪。

二曰自首,即犯罪尚未发觉而主动投案坦白者,可以减刑。

三曰老弱,即谓年龄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残废者犯流罪以下可以减刑赎罪。年龄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重病者,犯反逆、杀人应死者可奏请皇帝减刑,如果犯盗及伤人者可减刑赎罪,犯其他罪则不论处。年龄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者虽犯死罪也不加刑。

四曰赎罪。即以铜来赎罪。隋炀帝当时所颁布的《大业律》明确规定了各种刑罚的赎金定额,如:“杖百则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为差,三年则一百八十斤矣。流无异等,赎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赎三百六十斤。”(《隋书·刑法志》)

5.加刑,即谓加重罪刑。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三次累犯者,也要加重罪刑。

二、卫宫。其主要条文是讲保护宫殿的安全。西晋贾充编制晋律时,曾创立了宫卫律的篇目,至北齐将宫卫律与关禁律合在一起,称作禁卫律。隋文帝的《开皇律》称为“卫禁”,隋炀帝的《大业律》单列为“卫宫”。

三、违制。其主要条文是明定对百官控制权等方面的法律,诸如官吏的任免、职守,违反驿使规程以及惩治官吏贪赃枉法。

四、请求。其主要条文是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

五、户。户律包括户籍法和租税法。

六、婚。婚律即为婚姻法。

七、擅兴。有关发兵与兴造方面的法律。凡发兵符契、谓发情状、兵数多少、器仗完缺、军士拣点、逃役冒名、镇戍守卫、临阵退缩、私藏兵器等,皆有律规定。

八、告劾。主要是有关举发罪人的律条。

九、贼。贼律包括叛逆、蛊毒、害人、造谣、杀人等罪的律条。

十、盗。盗律包括偷窃、劫夺财物等罪的律条。

十一、斗。即为斗讼律,其主要条文包括殴伤罪和诬陷罪的律条。

十二、捕亡。主要是规定罪人脱逃、军人逃亡、官吏潜逃、役夫逃亡、逃户等律条。

十三、仓库。主要是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的规定。

十四、厩牧。主要内容是规定公私牛马之蓄养与杀伤的律条。

十五、关市。主要是有关互市市场的规定。

十六、什。这里的内容较杂,主要是规定了赃罪、私铸罪、扰乱物价罪、危险行为罪、妨害秩序罪、私造度量衡罪、侵占公地罪、负债不偿罪、放火失火罪、过失杀人罪、奸淫罪等。

十七、诈伪。主要是讲有关伪造文书和伪冒官使的律条。

十八、断狱。主要内容是司法程序的规定。

从颁行的条文上看,《大业律》比前朝法律宽减多了。这一点,连对隋炀帝持严厉申斥态度的《隋书》作者也不否认。实际上。隋炀帝和他父皇一样立法毁法,律外用刑,乃至恢复前朝各种酷刑,造成“无辜无罪,横受夷戮者,不可胜危”(《隋书·炀帝纪下》)的现象。甚至重用酷吏,酿成许多骇人听闻的苛惨之法。其中重用元弘嗣等酷吏可见一斑。

编在《隋书》酷吏传中,有个叫燕荣的,此人“性刚严,有武艺”,可是非常残暴,“长史见者,莫不惶惧自失”(《隋书·燕荣传》)。他身为幽州总管,对左右官员常常鞭打,每次甚至以一千鞭为单元。曾经在路旁见到荆棘,认为可以当作刑杖,命人砍下制造,制成后用人体作试验。那个人诉说无罪,燕荣就说:“后若有罪,当免尔。”意思是这次鞭打等于预支。不久那人犯了罪,燕荣下令鞭打,那人说:“前日被杖,使君许有罪宥之。”其意是,前天被鞭打,大人说以后有罪,可以原谅。燕荣说:“无过尚尔,况有过邪!”(同上)意思是,无过尚且要鞭打,有过当然更应鞭打了。说此人为酷吏,一点也不过分。

img197

《隋书·燕荣传》书影

当时观州(河北省东光县)长史元弘嗣调任幽州长史,他恐怕受燕荣的屈辱,坚决辞职。隋文帝特地为此下训令给燕荣:“弘嗣杖十已上罪,皆须奏闻。”(《隋书·燕荣传》)这就是说,元弘嗣如果犯的罪要责打十鞭以上的,要先奏报批准。燕荣听后暴跳如雷地说:“竖子何敢弄我!”(同上)于是派元弘嗣监收仓库粟米,如果颗粒不够饱满,或扬起来仍有谷皮的,立刻处罚,虽然每次鞭打,都不满十下,但一天之中,甚至打三四次。这样经过一年,双方怨恨日深,燕荣索性逮捕元弘嗣,囚禁监狱,不准家人给他送饭,元弘嗣饥饿难忍,把衣服里的棉絮抽出来,用冷水吞食。他的妻子前往长安宫门外呈递奏章,请求申冤。隋文帝派使节调查,结果完全是事实,弹劾燕荣暴虐,而贪赃枉法,尤其严重。隋文帝就把燕荣召回京师,命他自杀。元弘嗣接任燕荣的官位,残酷凶暴,比燕荣更厉害。“每推鞫囚徒,多以酢灌鼻,或椓弋其下窍,无敢隐情,奸伪屏息”(《隋书·元弘嗣传》)。对于这样的酷吏,隋炀帝还派他前往东莱海口监造海船。“诸州役丁苦其捶楚,官人督役,昼夜立于水中,略不敢息,自腰以下,无不生蛆,死者十三四”(同上)。后来还给他“进位金紫光禄大夫”。由此可见,《大业律》在条文规定上虽比较前朝的刑法放宽些,但执行时往往不依科律。对此,王仲犖在《隋唐五代史》作了详尽的论述。及至隋炀帝攻打高丽后,生杀任情,再行枭首裂等酷刑,就连“罪及九族”的酷法,也拿出来施行。看来,这里有个前后期问题,不应该以隋炀帝后期的残暴来否定隋炀帝前期法律之“宽简”。

img198

王仲犖著《隋唐五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