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制定《大业律》之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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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制,缮囹圄”(《礼记·月令》),熟知历史的隋炀帝深知法制的重要。当他登上帝位以后,深感“高祖禁网深刻”(《隋书·刑法志》)。怎么解决这个问题?他继承父亲的一套做法,先制定一个得民心的新法律。隋炀帝对于父皇颁行《开皇律》的意图以及当时的态势是一清二楚的。对此,《剑桥中国隋唐史》作了详尽的论述。
在制定《大业律》之前,隋文帝曾先后三次改革和制定新律。第一次是周静帝在位时,当时隋文帝还没有即位,以相国身份总揽国家大权。他为了收买人心,乃“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既成奏之,静帝下诏颁行”(《隋书·刑法志》)。第二次是在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即位后命高颎、郑译、杨素、裴政等重新加以修订。裴政对过去的典章制度,十分熟习、了解,于是上自曹魏、两晋,下到北齐、南梁,研究参考它们的演变沿革和量刑轻重,取其适当的做法或规定,编订为新律。当时参与实际修改刑法的有十余人,凡是遇到疑难问题,都请裴政裁定。最后决定:

《剑桥中国隋唐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书影
一、废除前代枭刑(即斩首悬挂高竿)、刑(即车裂、五马分尸)、鞭刑。
二、除非犯谋反叛乱以上的罪,都不没收家产及屠杀全族。
三、开始简化为:死刑分绞死、斩首二种;流刑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共三等;徒刑分一至三共五等;棍刑(杖刑)分六十棍到一百棍共五等;笞刑(竹板刑)分十竹板至五十竹板共五等。
四、拟定“八议法”,这里规定了庇护权贵的八项条件:(一)皇帝的亲戚(即议亲)、(二)皇帝的老友(即议故)、(三)为人贤德(即议贤)、(四)有特别才能(即议能)、(五)对国家有很大的贡献(即议功)、(六)官高权位(即议贵)、(七)勤劳工作(即议勤)、(八)做人诚实(即议实)。符合上列八项条件之一的被告,就有资格免刑或减刑。
五、新律还制定纳铜赎罪、官职抵罪的条款,用以代替士大夫之刑。
六、新律也革除了前代审问囚犯经常使用的残酷刑法,规定拷打时不准超过二百竹板。枷的大小、棍的粗细,都有一定格式。
七、还规定平民百姓如果有枉屈而县府不受理的,允许依次向郡、州提出申诉,如果郡、州仍不受理的,允许直接向朝廷提出申诉。
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十月十二日,隋朝开始实行新制法律,隋文帝下诏说:
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夫绞以致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虽云远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枭及鞭,并令去也。贵砺带之书,不当徒罚,广轩冕之荫,旁及诸亲。流役六年,改为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于简策。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范,杂格严科,并宜除削。先施法令,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刑,诛而不怒之义。措而不用,庶或非远,万方百辟,知吾此怀。(《隋书·刑法志》)
诏书认为,绞刑可使人毙命,斩刑更能使人身首分离。铲除罪恶的方法,这样做已经到了极点。前代诸如把人头悬挂高竿的枭首、五马分尸的身,在道义上讲是不值得称许的,对于惩罚目的并没有任何裨益,只不过表现了官员内心的残忍。使用皮鞭抽打囚犯的身体,使囚犯痛彻骨肌,其残酷并不亚于脔割肌体。鞭刑虽然是古代传下的刑罚,却不是仁慈的君主所应采用的刑法。因此从现在开始,枭刑、刑、鞭刑,一律废除。对功臣尊崇礼遇,信誓如同黄河泰山,不对他们使用徒刑,更要扩大高官显贵以及他们的亲属所受的优待,前代流刑六年,减为五年;前代徒刑五年,减为三年。其他各刑,都把较重的改为较轻的,死刑改为有期徒刑。条款项目,十分繁多,在文本中都规定得相当完备。其他辅佐性的条例和判例,一并删除。在这份诏书中讲到了“义”,即道义,取消枭刑、刑、鞭刑,可说是道义的胜利。
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隋文帝阅视刑部奏文,看到断狱的条文还有上万条,仍觉偏重,于是敕令苏威、牛弘第三次更定新律,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500条,共12卷:(1)名例,(2)卫禁,(3)职制,(4)户婚,(5)厩库,(6)擅兴,(7)贼盗,(8)斗讼,(9)诈伪,(10)杂律,(11)捕亡,(12)断狱。自此以后,隋朝法律就固定下来,后世各代也多遵用隋律。
看上去这些条文是比前朝宽减多了。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又是“法自君出”,皇帝的特权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特别是,隋文帝猜忌心很重,常于律外行刑。他是靠阴谋诡计夺取皇帝宝座的。所以,他又极度担心别人以耍弄诡计把皇位夺去。对于部属的控制,采用各种手段,常命左右侍从窥探政府内外消息,作秘密情报,发现有人犯错,就用重刑惩罚。结果乃有“盗一钱已上皆弃市”,“行署取一钱已上,闻见不告言者,坐至死”,甚至“四人共盗一榱桶,三人同窃一瓜,事发即时行决”(《隋书·刑法志》)。他疑心秘书、助理等下级官员贪赃枉法,暗中派人“卧底”,用金钱布匹行贿,对方一旦接受,立即斩首。甚至在金銮宝殿上打人,一日之中,发生三四次。有一次,怪罪行刑官打人时不够用力,下令斩行刑官。尚书左仆射高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规劝:“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庭非决罚之地。”(《隋书·刑法志》)其意谓,金銮宝殿不是杀人地方,宫廷台阁也不是用刑场所。隋文帝不理。高颎等文武官员全体到金銮宝殿,请求处分,他们说:“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姓无知,犯者不息,致陛下决罚过严。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请自退屏,以避贤路。”(《隋书·刑法志》)隋文帝问领左右都督田元说:“吾杖重乎?”其意谓,我的棍棒是不是太粗?田元说:“重。”隋文帝问他重到什么程度?田元举起手掌说:“陛下杖大如指,棰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致死。”(《隋书·刑法志》)其意谓,陛下的棍棒直径像人的大拇指,打人三十下,等于普通刑杖数百下,所以很多人被捶击毙命。隋文帝不高兴,但仍命今后在金銮宝殿上不再准备刑杖,打算处罚人时,都交给司法部门去办。后来,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疏说:“帝宠高颎过甚。”即谓陛下过分宠信高颎!隋文帝霎时间火冒三丈,下令捶击,金銮宝殿没有刑杖,遂用马鞭把李君才活活抽打死。从此以后,金銮宝殿上再设置棍杖。不久,隋文帝突然发怒,又要当廷杀人,兵部侍郎冯基一再劝谏,隋文帝拒绝,终于在廷上把冯基诛杀。
所有这一切,就连当时人也认为“决罚过严”,“自古以来,体国立法,未有盗一钱而死也”(《隋书·经籍志(三)》)。作为皇太子的杨广对于隋文帝的所作所为不会不知道。这也就很自然地使他产生了“高祖禁网深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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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苛法严刑、专任狱吏而招致亡国的历史教训,隋炀帝也是心知肚明的。他即位后,主张“去苛从宽”。隋炀帝还不时想起“王伽押犯”的事。说的是,齐州行参军章武人王伽,押送流刑犯李参等七十余人,前往京都长安,走到荥阳,怜悯他们的辛苦,将他们集合起来说:“卿辈既犯国刑,亏损名教,身婴缧绁,此其职也。今复重劳援卒,岂独不愧于心哉!”(《隋书·王伽传》)其意是讲,你们自己违犯国法,身体被绳索捆绑,应该受到这种惩罚。而竟连累押送你们的士卒一起受苦,岂不惭愧!流囚李参等当即叩头请求宽恕。王伽说:“汝等虽犯宪法,枷锁亦大辛苦。吾欲与汝等脱去,行至京师总集,能不违期不?”流囚们都拜谢道:“必不敢违。”于是王伽把流囚的枷锁全部解下,解除士卒任务,跟大家约定说:“某日当至京师,如致前却,吾当为汝受死。”(《隋书·王伽传》)讲好某日一定要到首都长安集合,如果来得太早或来得太迟,我王伽只好代替你们受死。就这样把流囚释放,王伽自己单身西上,流囚感激欢呼,在约定的日期,全体到齐,没有一人逃亡。隋文帝得到报告,至为惊异,立即召见王伽,询问他很久,称赞有加,于是召集全体流刑犯,命他们带着妻子,抱着娃儿,一同晋见,在庭殿设宴招待,罪刑一律赦免。隋文帝还为此下了一道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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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有生,含灵禀性,咸知好恶,并识是非。若临以至诚,明加劝导,则俗必从化,人皆迁善。往以海内乱离,德教废绝,官人无慈爱之心,兆庶怀奸诈之意,所以狱讼不息,浇薄难治。朕受命上天,安养万姓,思遵圣法,以德化人,朝夕孜孜,意在于此。而伽深识朕意,诚心宣导。参等感悟,自赴宪司。明是率土之人非为难教,良是官人不加晓示,致令陷罪,无由自新。若使官尽王伽之俦,人皆李参之辈,刑厝不用,其何远哉!(《隋书·王伽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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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诏令是说,凡是生命,都有灵秀之气,能够知道善恶,辨别是非。如果用至诚相待,细心劝导,风俗习惯都会改变,人人达于最美好的境界。过去,战乱不停,民众流离,道德教化全都中断。官吏没有仁慈之心,民众也胸怀奸诈,所以犯罪不息。我一心一意遵循文武古圣先贤的法度,用恩德使民众受到感化,只有王伽深深了解我的用意,诚心宣传教导,使得李参等人也感激觉悟,主动到执法机关报到,这说明皇家臣民并不是很难教育的,实在是因为为官者没有很好地宣传教育,才使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倘若全国官吏都像王伽这样,国人全是李参之辈,那么刑罚被废除不用的日子,不会很远!
隋文帝的所作所为,看来是矛盾的,实际上反映了他内心的矛盾和忐忑不安。他也知道,单用酷刑解决不了问题,关键还是要让人们“咸知好恶”,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又偏于严酷。隋炀帝是父亲法制的目击者,但他尊崇“文武”之道,深受孔子思想的影响,走出了其父亲自划的那个怪圈,打起“宽刑”的旗号,参酌《开皇律》,制定了《大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