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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坛女杰 : 吕后传
1.12.2 废除苛法

废除苛法

吕后多次修法,放宽了对普通官员百姓的法度。她颁布优裕法,规定中上层功臣和官吏犯法的全受宽容不入狱;她实行减刑,将判服舂米四年劳役刑的犯人减为供给宗庙三年柴薪等;又颁赎罪法,凡判死刑的可买爵赎免。惠帝四年,更下令“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即废除秦代以来私藏诗书治罪的“挟书律”。从此,秦末以来长期珍藏的古书开始现于人世。

“挟书律”是秦制定的一条法律。即私藏《诗》、《书》之类的书籍要治罪,轻的发配修筑长城、驰道,重的被杀头。秦即有“偶语《诗》、《书》者弃市”的法律。偶尔在谈话中不经意引用了一句半句《诗》、《书》中的句子,就要被斩杀,并抛尸于街市。惠帝四年(前191年)二月,废除了此项法律。这项禁令的废除,让人民获得了一定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空间,有力地冲击了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长期推行的思想禁锢和文化桎梏,对于我国学术文化的发展,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

颁布废奴法令,释放奴婢。惠帝五年(前190年),吕后下令,奴婢回乡从事农耕,官吏不得干涉。奴婢的法定地位低于平民,人一旦成为奴婢,则意味着其一生失去了自由,而且世代都要做奴婢。若平民娶婢女为妻,生下的孩子就称为“臧”,一般指奴。若奴娶平民女子为妻,生下的孩子则称为“获”,一般指婢。奴婢即使与平民结合,所生子女仍摆脱不了奴婢的身份。《汉书旧仪》云:“奴婢欲自赎,钱千万,免为庶人。”对奴婢来说,改变身份的可能性极小,只有朝廷明令解放奴婢,他(她)们才有机会成为平民。高祖五年(前202年),刚刚结束了楚汉战争,刘邦就曾发布了一条“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的诏令,原因是三年前关中地区战乱,又闹大饥荒,刘邦乃令百姓可以卖子女为奴,故有了这条解放奴婢的诏令。但当时有的因各种原因,继续有被迫卖身为奴者,社会上仍有大量奴婢。吕后执政,诏令释放奴婢,是增加农业劳动力的一个重大举措。从客观上说,吕后的释免奴婢之法,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废奴法令。

颁布民众可以买卖爵位及女子15岁至30岁不嫁收取“五算”的赋税法令。大汉立国之初,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使人口迅速发展,惠帝六年(前189年)颁布了此项法令。规定:15岁以上的成年人都要交人口税,每人是120钱,为一算,称为“算赋”。惠帝规定女子15岁以上到30岁不嫁,交人口税五算,实际就是强制女子到15岁时就要结婚生育,这对发展人口和恢复经济,在当时起了很大作用。

惠帝死后,吕后称制,吕家地位迅速提升,吕后自然而然地要在法律上巩固吕家的地位;同时针对新的社会问题采取新的手段,政治上加强中央集权,经济上调整经济政策,使之更符合发展经济的需要,对秦朝的严刑酷法逐步地删除。这就要不断地修订律令。从现在发现的资料看,起码在高后二年(前186年)以前,吕后就曾大规模地颁布新修订的法律,目前已经发现的有27种律和一种令。

颁布弛商贾之律。惠帝刘盈去世后的第二个月,即公元前188年九月,吕后临朝称制。当月,吕后颁布的第一个法律就是“弛商贾之律”,废除西汉初年对商贾采取的抑制政策,放宽对商贾的限制。虽然经济政策有所放宽,对商人的抑制大为缓解,但是市井子孙仍不得为官吏。经济史学家认为,此一项政策带有“资本主义因素萌芽的性质”。当此之时,“网疏而民富”(《平准书》),有资本主义萌芽现象。弛商贾之律带来了汉初商业的真正繁荣。

刘邦在汉建国之初所实行的抑商政策,比秦时更加严厉和强硬,商人阶级在整体上的法律地位比秦时更低。刘邦明显出于“困辱商人”的目的,规定“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即不能穿颜色艳丽或质地高贵(如毛料)的衣服,“毋得操兵,象乘骑马”,“不得衣丝乘车”,并且“重租税以困辱之”。每年必须加倍交纳人头税,许多商人因为隐匿或者虚报财产,结果家产被充公,终致破败。

吕后的弛商贾律,对以上这些不近人情的律条有所缓解,虽然在政治上仍限制商人子孙不得为官吏,但弛商贾律本身就已经是个十分了不起的进步了。这项政策对西汉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废除“夷灭三族罪”和“妖言令”。“时元年春正月,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汉书·高后纪》)即汉高后元年(前187年)一月,吕后诏令:废除秦代以来的“夷灭三族罪”和“妖言令”。这是她称制后发布的第二个诏令。

所谓“夷灭三族罪”,是指一个人犯了大错,则要把犯人的母亲一族、父亲一族、妻子一族的通通连坐,全部杀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又不止三族,有扩大到“五族”、“九族”的,这就包括了一些远亲甚至邻里、门生、故旧。对当“夷三族”之人的行刑是极重的:“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西汉会要》引《刑法志》)所以又称之为“具五刑”。汉高祖刘邦在位时期,就觉得这条法令太严酷,多次要废除,但是朝廷上议而未决,无法废除。

“妖言”,颜师古《汉书注》解释为“过误之言”,即与散布流言、诽谤朝廷有关,其中也包括“思想犯罪”。妖言没有明确的标准,凡是统治者认为不符合他们心意的言论,或者谣言、传闻,都归为妖言。对于妖言和诽谤罪所施的处罚也不一样,有的被免为庶人,有的被流放边地,有的被处以死刑甚至夷灭三族。

这两项酷律的废除,卸下了束缚百姓精神的沉重枷锁,反映了法律真正意义的进步。当年,刘邦入关中时曾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那是建国前期的“基本法”,是宣布废除一切秦朝法律后,以口头契约方式制定的临时法律。汉建国后,一切都承秦制,法律也不例外。秦时天下百姓怨声鼎沸,主要原因是秦朝的法律过于严苛,百姓动辄得咎,冤狱遍于寰中。刘邦和吕后,对秦朝灭亡的教训都有过深入的探究,所以吕后的这几条法律改革很得民心,她执政期间,罪犯比以前明显减少,“刑罚罕用,罪人是希,民务稼穑,衣食滋殖”(《史记·吕太后本纪》)。这两项酷法的废除,是吕后宽刑的主要标志,这对缓和阶级矛盾、维持社会安定十分有利。

废除“车裂”等酷刑。汉初颁行的《汉律》九章,是萧何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加以补充修订而成。其内容包括:《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等。其中《户律》、《兴律》、《厩律》三篇,系汉初新增。《九章律》对秦的某些酷刑亦悉数保留,比如“车裂”等酷刑。吕后认为这个法律文本已不适合新形势的要求,所以要进行法律改革。废酷法,轻刑罚,政治环境宽松,深受官民欢迎。应该说,吕后称制时期所推行的这一系列法律改革,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