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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与技术创新融资研究
1.9.3.3 三、市场和中介相互补充的金融系统

三、市场和中介相互补充的金融系统

既然市场主导型或者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对中国来说都不是最佳的选择,那么我们所应该做的就是建立一个市场和中介相互补充的金融系统。这既能顺应当今金融系统发展的潮流,使我们在制度建设上不会落后太多,充分发挥金融系统的功能,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又比较符合金融系统演进的内在逻辑,能够较好地满足技术创新对金融系统的内在要求,可能更适合我国国情。

Phelps et al认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系统和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之间的互补之处,因为股票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导致银行所需的公司治理机制的产生。也有实证研究确实表明:股票市场的发展与银行体系的质量高度相关。

从20世纪后期开始,在全球范围内金融系统出现了一种趋同的趋势,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大力发展全能型银行,而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持续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这两种金融系统看起来好像要趋同于一种共同的中间模式。大部分关于金融系统的文章含蓄地或明确地指出:金融市场与全能银行不存在兼容性问题,这更增加了出现趋同的可能性。从一些国家金融系统的改革过程中,或许可以使我们能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种趋同。

美国的金融系统一直被人们认为是最成功的金融系统之一,从其发展的历程来看,它有三个明显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征:其一,在向典型公司提供资本金方面,可流通的证券比银行债务更具主导地位;其二,相对于非金融公司来说,银行的规模很小,这是历史上严格的地域扩张限制造成的结果,通常在同一州内开设分支机构要受到限制,跨州设立分支机构几乎被禁止;其三,根据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规定,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离。美国关于金融系统的改革主要在后两个领域,银行规模相对较小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不再像以前那样是美国银行一成不变的特征。美国银行的规模相对于非银行公司来说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扩大,20世纪末期以来,银行的数量正在减少。Berger,Hunter and Timme指出:由于小规模不经济,银行的盈亏点已经从70年代末的1亿美元资产增加到80年代末的20多亿美元,这意味着数以千计的银行将在未来几年内因为被兼并而消失,并且美联储又在积极推动这一进程。在1980年,一家普通规模的美国银行有200亿美元资产和7亿美元资本,而目前,一家普通大型规模的美国银行拥有超过1 000亿美元的资产和超过70亿美元的资本。这就使得在美国发展德国式的全能银行具备了先决条件。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实施十几年后,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商业银行和证券商都开始想尽办法利用该法的漏洞,向相互的领域渗透。例如,许多银行通过控股公司扩展其业务,为了绕开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关于商业银行不得从事共同基金的发行与销售的规定,商业银行通过与投资公司签订联营协议来经营共同基金业务,即由投资公司进行基金的买卖,而实际由银行负责管理基金。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推进,证券、保险非银行金融业的不断壮大,要求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实行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并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成为美国一部正式的新金融法律。这部金融法律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近10多年来经过充分酝酿而产生的一部最重要的金融法律,是美国金融制度史上继建立联邦储备体系以来一项重大制度建设。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又称《Gramm Leach Blileg Act》(格拉姆—利奇—布利利格法),对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关金融监管、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突破性修改,将美国数量极为巨大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了统一规范,并在放弃“分业”走向“混业”的理念下,整合了美国已有金融法律,以成体系的形式将其表达出来,还对某些内容作出了权威性表述,而且,对目前尚未解决的某些法律问题,提出了研究方向。可以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是美国金融业从分业走向混业的转折点,美国金融系统的趋同进展得比较顺利。

德国的金融系统作为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的代表,其银行业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建立竞争的银团机制,以从事银行业务;其二,在强大的银团基础上和参与制定管制条例具有强大作用的基础上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其三,银行贷款融资超过证券市场融资。德国金融系统向中间模式的趋同,目前的努力主要放在第三个方面。在过去的10年中,政府法律、监管和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以改善德国金融市场,20世纪80年代中期,Finanzplatz Deutschland所提出的动议得到了政府、联邦银行以及银行团体的支持,围绕股票和商业债券市场发展进行了一系列法律管制改革。Finanzplatz Deutschland的动议最初是这样一个假设:即资本市场的缓慢发展,是整个德国的技术缺乏、过度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股票交易分散化、缺乏股票市场交易的公开信息、银行技术欠缺导致的高交易成本以及德国公众的风险回避心理的函数。因此,改革就是针对这些缺点进行的。与此同时,当德国金融系统趋同仍处在法律和制度改革的阶段时,德国银行的转变正在国际范围中积极进行,德国所有主要银行开始寻求在欧洲国家兼并投资银行和之后在国际上兼并投资银行,以弥补其国内所缺乏的投资银行业务专长。德意志银行也从1995年开始在其年报中改为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这一变革使德意志银行成为少数获准进入美国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德国银行之一,这也被认为是德国金融系统趋同过程中的重要一步。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德国企业利用证券市场筹资大增,1996—1999年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筹资额平均为208.4亿美元,比90年代前期的50亿美元翻了两番,其中1999年达187.6亿美元,创历史最高水平。1998年德国资本市场的股票市值达10 940亿美元,占该国GDP的49.5%,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比70—80年代大为提高。1997年3月,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专门为中小企业的成长开辟了一个独立交易板块的新创业市场:新市场,资本市场在德国融资体系中的地位将进一步提高。

与美国和德国相类似,其他发达国家也在积极调整其原有的金融系统,加入到这一金融系统趋同的进程中来。英国继1986年10月伦敦交易所打破184年来的惯例,进行大规模的自由化和电脑化改革,1987年10月新《银行法》的颁布执行之后,在2000年6月颁布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它不仅对金融服务改革作了若干法律调整,还对英国金融业总体发展进行了法律调整,有力促进了英国金融系统趋同的进程。日本在1981年通过了新《银行法》,开始了日本金融混业经营的新时代。从1983年4月开始,日本银行业在窗口买卖长期国债、政府保证债券、地方债券、中期国债和可贴现债券;从1984年6月开始,又允许银行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各种公共债券;证券公司从1983年6月开始,可以在双方契约的基础上发放公共债券担保的贷款,1985年6月以后,证券公司可以自由发放公共债券担保贷款,并可办理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1997年12月,《金融控股公司解禁整备法》和《银行控股公司创设特例法》获得通过,使得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法国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也积极调整其相关金融政策,逐步取消了国有商业银行在法律上享有的特权,取消分业经营政策,允许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提出有步骤地出售国有金融机构的股票,使包括巴黎国民银行在内的几十家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实现私有化。

具体到我国金融系统改革,从金融系统演变的内在逻辑性出发,两种典型的金融系统都不是最优的,相反,它们的综合体更优,它应该成为金融系统改革的方向。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中,我国政府一直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几乎所有主要改革举措,都是首先在小范围内试点,成功后再大面积推广这一模式,因此我们的金融系统改革,不会一次性地对经济生活带来剧烈的冲击。从法制的变革来看,新宪法修正案中加入了“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扩大,西方民主、自由、平等的观念对人们的影响也在逐渐增强。并且,随着私有经济的逐渐强大,已经形成了越来越多的理性的微观金融主体,它们对金融系统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对制度变迁的需求越来越强,也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的共同发展。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双重的经济任务,既面临着经济的转型,又面临着经济的深化和发展。一方面必须增强现有存量经济体系的活力,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又要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因此,在我国金融中介机构与金融市场之间的互补大于竞争,二者的发展不可偏废,金融系统应该选择以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市场协同发展的模式。高效运作的金融市场需要健康的金融中介机构作为支付和清算体系予以支持,并且金融市场的交易和发展也不可能脱离金融中介的发展,所以推进商业银行的改革,打破垄断,形成良性竞争的格局增强金融机构的能力极为重要,放松银行业的准入壁垒有利于推动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同时,也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方面为中国商业银行创造一个新的业务平台,从而在客观上将不断推进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和体制改革;另一方面,又能从根本上实现中国金融系统风险的分散化和金融系统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