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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与技术创新融资研究
1.8.3.1 一、主流金融系统模式的趋同发展

一、主流金融系统模式的趋同发展

一方面,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大力发展全能型银行,不断强调银行在企业融资和公司治理上的作用。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银行规模相对较小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不再像以前那样是美国银行一成不变的特征。美国银行的规模相对于非银行公司来说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扩大,最近10年来,银行的数量正在减少。Berger,Hunter和Timme(1993)指出,由于小规模不经济,银行的盈亏点已经从20世纪70年代末的1亿美元资产增加到80年代末的20多亿美元,这意味着数以千计的银行将在未来几年内因为被兼并而消失,并且美联储又在积极推动这一进程。在1980年,一家普通规模的美国银行有200亿美元资产和7亿美元资本,而目前,一家普通大型规模的美国银行拥有超过1 000亿美元的资产和超过70亿美元的资本。英国继1986年10月伦敦交易所打破184年来的惯例,进行大规模的自由化和电脑化改革,1987年10月新《银行法》的颁布执行之后,在2000年6月颁布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它不仅对金融服务改革作了若干法律调整,还对英国金融业总体发展进行了法律调整。最近十年,银行的数量正在减少,数以千计的银行将因规模不经济被兼并而消失。银行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银行可以直接承销政府债券,监管部门也允许银行在近年内通过承销公司商业票据和其他债务或权益的发行来扩大投资银行业务。

另一方面,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持续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积极扩大资本市场在金融系统中的比重。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Finanzplatz Deutsch land所提出的动议得到了德国政府、联邦银行以及银行团体的支持,围绕股票和商业债券市场发展进行了一系列法律管制改革。Finanzplatz Deutschland的动议最初是这样一个假设:即资本市场的缓慢发展,是整个德国的技术缺乏、过度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股票交易分散化、缺乏股票市场交易的公开信息、因技术欠缺导致的高交易成本以及德国公众的风险回避心理的函数。因此,德国开始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在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加强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作用,直接融资增势迅猛。Ulrich Schroeder Alexander Schrader指出,人们似乎可以期望德国的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降低,尤其是在银行持股和银行在监事会中的代表权方面。Claudia Dziobek和John R.Garrett则指出,自由全能银行的支持者所宣称的自由全能银行可以解决由所有权分离、信息以及控制所产生的委托代理冲突的论据是不够充分的。并且,他们认为,仔细权衡委托代理的冲突,最好是假设银行最大化其自身的收益,而不是假设拥有信息优势的银行会用它去最大化公司股东的收益。这实际上是对金融中介通过监督企业来更好服务于投资者的论断提出了质疑。因此,为消除全能银行的信息租金,德国的金融系统需要修改法律,以划清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的界限,并需要广泛的结构改革,来促进银行间的竞争。

德国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利用证券市场筹资大增。1996—1999年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筹资额平均为208.4亿美元,比90年代前期的50亿美元翻了两番,其中1999年达287.6亿美元,创历史最高水平。1998年德国资本市场的股票市值达10 940亿美元,占该国GDP的49.5%,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比70—80年代大为提高。1997年3月,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专门为中小企业的成长开辟了一个独立交易板块的新创业市场:新市场。2000年5月,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宣布将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合并,组成欧洲最大的国际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在德国融资体系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日本在1981年通过了新《银行法》,开始了日本金融混业经营的新时代。从1983年4月开始,日本银行业在窗口买卖长期国债、政府保证债券、地方债券、中期国债和可贴现债券;从1984年6月开始,又允许银行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各种公共债券;证券公司从1983年6月开始,可以在双方契约的基础上发放公共债券担保的贷款;1985年6月以后,证券公司可以自由发放公共债券担保贷款,并可办理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1997年12月,《金融控股公司解禁整备法》和《银行控股公司创设特例法》获得通过,使得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