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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与技术创新融资研究
1.8.2.4 四、制度惯性

四、制度惯性

金融系统的演变,实质上就是一种制度变迁。根据North的制度变迁理论,一种经济制度由于某些历史性事件的发生而形成,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往往付出了巨额的成本,即使其他的经济制度更具有经济的合理性或者更有效率,但要废除已经形成的经济制度,选择一种新的经济制度是非常困难的,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往往具有制度惯性。Coast and Morris从一般意义上分析了制度惯性问题,认为抵制制度变革的主要力量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既得利益主体不愿失去旧制度带给他们的制度租金;二是制度变革需要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而制度变革的交涉成本往往高于维持旧制度的交涉成本;三是在旧制度形成之初,各利益主体的适应性投资具有沉淀成本的性质,当制度变革后,当初的投资就可能变得没有价值,对当初适应性投资的保护也就理所当然成了抵制制度变革的力量之一。

日本金融系统在二战后的发展,很好地体现了制度惯性对金融系统演变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方同盟的总部希望日本的金融系统依照美国的模式发展,即由证券市场解决长期信贷,而银行只从事短期信贷,但这项计划以失败而告终。企业需要长期资金,使得它们能够投资和扩张,无须不断地为短期因素担心;投资者,尤其是对于家庭而言,需要安全和具有流动性的存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日本1952年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产生了《长期信贷银行法》,根据该法,允许一些专门的银行通过发行长期债券而不是靠接受短期存款的方法来筹集资金,如此一来,这些银行就能发放长期贷款了。为了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日本对银行业实施了严格的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控制发放新的银行执照严格控制新的竞争者进入银行市场;二是通过利率管制(低利率政策)限制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价格竞争。实行利率管制的一个重要历史背景是,当时国内的利率水平明显高于国际上的利率水平,如何通过降低利率来降低企业的借款成本,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成为当时重要的金融政策课题。战败后的日本不可能在短期内大幅度提高国内储蓄,严格的外汇管制又限制了外国资本的流入。因此,要降低利率,只能采取利率管制方式。政府通过利率管制使民间银行获得一定的制度租金可以从两个方面改善银行的激励结构。第一,制度租金和特许权价值(银行存续期内制度租金的现在价值之和)的存在可以有效地控制银行的道德风险,促使银行加大在企业监督方面的投资。因为一旦由于银行的资产组合风险太大,或者对企业的监督不力而导致银行破产,银行的特许权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第二,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越多,银行获得的利润也就越多。为了吸收更多的存款,银行就会积极地增设营业网点,而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银行对营业网点的投资有利于动员更多的国民储蓄,抵消存款利率管制对国民储蓄的负面影响。在经济高速增长期,日本政府的利率管制相对温和,实际利率依然为正值,加上银行营业网点的发展,使得日本的储蓄并没有受到严重的抑制。而银行获得的制度租金(特许权价值)又促进银行加强对借款企业监督,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促进经济的高速发展。因此,日本战后初期形成的金融系统,有力地促进了日本经济在20世纪50—70年代初的高速增长。

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日本经济开始进入成熟期,到了80年代后,经济增长率开始下降,国民经济从储蓄不足变成了储蓄过剩。尽管如此,银行业的目标依然是要维持贷款规模的高速增长,为此,大银行开始转向高风险的中小企业贷款和商用房地产贷款市场,正是这种贷款规模的扩张冲动助长了泡沫经济的形成和膨胀。进入90年代后,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和股票房地产价格的下跌,日本金融系统面临了一次前所未有的危机。

究其原因,是由于日本银行业担心失去垄断利润,自然会抵制金融系统的变革,垄断利润越大,制度变革的交涉成本也就越高。为了适应战后初期形成的金融系统,日本银行业在组织体系和人力资本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投资,比如负责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计划部门在银行内部组织结构中最为重要,因而在计划部门配置了最优秀的人才。而如果金融系统变革,这方面的投资就很可能失去其价值,对这部分投资价值的保护也成为制度变革的抵制力量之一。还有,在日本的一个惯例是,金融当局(大藏省和日本银行)的官员退休后往往到民间银行部门担任重要职务,银行保护政策下的一部分垄断利润就以“京官”再就职的形式转移到了金融当局,其结果是金融当局也有积极性维持原来的金融系统。

从日本金融系统演变的历程中,可以看出一国的金融系统一旦形成,再要彻底改变它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制度惯性及其自我恢复能力是我们所不能不考虑的。也正如二战末期,盟国企图分解德国的大型银行,结果引起了相当大的混乱。这些企图最终以失败而告终,分拆的部分在占领结束后又再次联合,而且除了在政府债券市场以外,大银行紧密联系产业和金融市场作用小的金融模式得到了迅速的恢复。

金融系统的演变是诸多因素影响的结果,在这些因素中,法律环境、政府态度、意识形态和制度惯性可能是几个比较重要的因素。但这绝不是说,除此以外的其他因素,诸如政府的能力、经济环境、投资者的选择等是完全可以忽略的。一个国家金融系统的形成及演变,在一定时期内,往往是这些因素中一个或者几个因素在起着主导作用。并且,我们也无法否认,一个国家金融系统的形成及演变还具有一定的历史偶然性。金融系统基本格局形成以后,会随环境的变化做小幅变化,但基本都能适应各自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