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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与技术创新融资研究
1.8.2.2 二、法律环境

二、法律环境

在金融系统的形成及演变过程中,各个国家的法律环境所起的作用是主要通过法律起源和法律执行状况表现出来的,在合约订立的环境中所伴随的差别,对金融中介和证券市场的演进具有深刻的意义。就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法律的区别非常明显,法律执行的质量也不一样。

尽管法学家们认为没有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完全一样,但他们也认为可以按这些国家法律中一些相似的地方将它们归到不同的法系中去。法学家们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经常使用的一些划分标准上已经取得了共识,这些标准包括:①法律体系的历史背景和发展;②法律理论和起源的层次;③法律体系中法官的工作方式;④法律中所定义的法律条文的特征;⑤法律体系中的司法机构;⑥在法律体系中所采用的法律的区分方式。按照这些标准,法学家们确认有两个主要的法系:习惯法法系和民法法系。习惯法最初起源于法官们总是尽力去解决一些特殊的案件,民法使用法令和内容全面的条文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它严重依赖于法学学者对条文进行确定,并将其正式化。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律,它是历史最悠久、影响最大、在世界上传播最为广泛的法律传统,有三个分支,即法国民法、德国民法和斯堪的纳维亚民法(Scandinavian)。

罗马法指的是罗马奴隶制时期的所有法律,一般是指公元5世纪前到公元6世纪期间的法律,最早的是《十二铜表法》,最主要的是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公元527年,查士丁尼继东罗马帝国皇帝位,为了重振罗马帝国雄威,查士丁尼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进行法典编纂。公元528年2月13日,查士丁尼任命法学家特立波尼组成一个10人委员会,着手进行法典编纂,历时数年,新的法典《国法大全》终于完成。《国法大全》总计66卷,卷帙浩繁、蔚然大观,是古代罗马流传下来的一部难得的法律大全。《国法大全》共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典》,内容是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它是在汇编和审订历代皇帝敕令和元老院决议的基础上,保留其中继续生效的部分,删去了已不适应需要的部分,取舍整理而成。其主要内容包括:教会法、法的渊源、高级官吏的职务、私法、刑法、行政法等。第二部分叫做《法学阶梯》,法学阶梯是一种法学教科书,古罗马的许多法学家都编写过,而《国法大全》中的《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蓝本编纂的,它不仅是官方的法学教科书,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内容是罗马私法。第三部分是《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它是对以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的整理,主要摘录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4世纪初罗马著名法学家的著作,尤以波比尼安和保罗的为主。第四部分是《新律》,是查士丁尼死后,由法学家整理完成的。其主要内容是查士丁尼在《查士丁尼法典》编纂完成后30多年里颁布的新的敕令。

罗马法是建立在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基础之上,对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租赁、合伙等都作了非常详尽而明确的规定,同时,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非常高超和发达,其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词确切、结论清晰、语言精辟凝练。罗马法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于欧洲许多国家的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13世纪以前)和评论法学派(Commentators,13世纪后半叶到15世纪后半叶)对罗马法加以解释、运用和推广,这三项成果的总和就是著名的“The Jus Commune”,即民法。事实上,不同的国家都要将自己的法律准则加以正式化。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在17—18世纪完成了这项工作,它们较少受到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的影响。1804年的法国民法条文更加简化,一般人也容易理解,它对“The Jus Commune”依赖较多,对法国曾经征服的国家法律影响较大,包括意大利、波兰、印度、近东、北非及次撒哈拉沙漠地区,它对葡萄牙和西班牙的法律影响也非常大,这有助于它向中美和南美扩展。德国民法几乎1个世纪后才出现,德国在1871年才得到统一,然后花了20多年时间,在1896年完成其法律体系(Burgerliches Gesetzbuch),它对瑞士、奥地利、中国、希腊、意大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法律有较大的影响,在技术的精度和细节方面,德国民法是空前的。习惯法法系包括英国法律和以英国法律为模版制定的法律,它在英殖民国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和澳大利亚和其他一些国家。

La Porta,Rafael,Florencio Lopez-de-Silanes,Andrei Shleifer and RobertW. Vishny(1996,此后简称为LLSV)解释了具有不同法律起源的国家是如何发展了管理债务和股票合约的独特的法律。不同法律起源的国家,在对信贷者权利保护上是不同的。这里所指的信贷者权利不同包括:①银行说服企业偿还贷款的能力不同;②企业违约时,银行间接收回贷款或清算企业的权利不同;③银行在企业重组时解除管理者的权利不同;④企业破产时,信贷者相对于其他索取者的优先权不同。因而,不同国家的金融系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LLSV通过对49个国家(包括21个习惯法起源的国家、18个法国民法起源的国家、6个德国民法起源的国家和4个斯堪的纳维亚民法起源的国家)法律起源和金融系统特征的分析,认为,有习惯法传统的国家,倾向于有严格保护投资者和少数股东权利的法律准则,有助于潜在的股东对他们的财产和投票权感到有信心,这应该反映在更大、更活跃并因此更有效率的股票市场上,因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民法传统,特别是法国民法传统的国家,对少数股东保护较少,不利于股票市场功能的发挥。1994年,习惯法系国家的股票市值占GDP的60%,平均每100万居民拥有35个已上市公司和2.2个新上市公司。相比较而言,在法国民法体系国家,股票市值仅占GDP的21%,平均每100万居民只拥有10个上市公司和0.19个新上市公司。但它们也发展了保护投资者的替代机制,其中有些是法定机制,如强制性股息和所有权的集中。具有德国民法传统的国家,较为强调信贷者的权利,对金融中介的发展会产生有益的影响,倾向于有一个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Levine,1998,1999)。

法律起源是重要的,但对于金融发展,这些法律的执行更为重要,因此法律执行的状况也会影响金融系统的发展,但法律执行的质量与一个国家是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还是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之间没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对行使公司治理和做投资决策来说,有关公司的信息至关重要,会计标准简化了不同公司的信息解释性和可比性,促进了财务合约的订立,因此强有力的会计标准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这些国家倾向于有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