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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与技术创新融资研究
1.7.1.1 一、关系融资

一、关系融资

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像再融资这样的突发事件无法纳入事前的契约条款中。在技术改进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再融资方式:关系融资(relationship financing)和距离融资(arm’s length financing)。

Sharpe将关系融资看做一种以“声誉”为实施机制的隐性契约的均衡。Berglof认为关系融资是控制导向型融资,即投资者通过自己监控企业经营决策来减少代理问题。简而言之,关系融资是通过干预来治理。Blair对关系融资的定义与Berglof相似,认为关系融资是金融机构进行长期投资,并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发挥积极作用,以获得长远的回报。Boot将关系融资定义为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银行在提供服务中为获得企业专有信息进行了关系专用性投资,并通过与企业的长期交易来评价这种投资的盈利前景从而获得回报。青木昌彦则从意会知识的角度来对关系融资下定义。他认为,关系融资的独特之处是它能克服意会知识问题。如果金融交易可以完全建立在关于借贷者的数码信息上,那么,契约条款就可以事先清晰无误地写明,事后由法律实施。这些契约可以在市场上转让。因此,以数码信息为基础的金融契约属于正常交易关系。如果金融契约的签订涉及融资者一定量的意会知识,那么这种融资方式就多少带有一点关系融资的性质。他认为,所谓关系融资是指“一种初始融资者被预期在一系列法庭无法证实的事件状态下提供额外的融资,而初始融资者预期到未来租金也愿意提供额外资金的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