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系统与技术创新融资研究
1.2.3.3 三、金融中介

三、金融中介

金融中介较早的范畴是作为居民与厂商之间的中介(典型代表就是商业银行),Gurley和Shaw、Benston和Fama指出,金融中介是对金融契约和证券进行转化的机构。金融中介发行的金融债权对普通储户来说远远比直接由企业发行的债权更有吸引力。在充当资产转换的媒介过程中,金融中介购买由企业发行的金融形式的权利——股票、债券和其他债券等所谓的一级证券,并以存款单和保险单等形式向居民投资者和其他部门出售金融形式的所有权,为购买这些企业证券筹集资金。John Chant认为金融中介的本质就是在储蓄—投资转化过程中,在最终借款人和最终贷款人之间插入一个第三方,即金融中介一方面从最终贷款人手中借钱,另一方面放贷给最终借款人,既拥有对借款人的债权,也向贷款人发行债权,从而成为金融活动的一方当事人。金融中介的含义在当代金融学中已经被大大拓展了,其范畴包括作为居民与金融市场以及金融市场与厂商之间中介的各类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共同基金等)。Freixas和Rochet就认为,金融中介是从事金融契约和证券买卖活动的专业经济部门。从比较意义上看,只有前一范畴的金融中介是和金融市场相对的,可以进行比较分析。本书强调金融中介在间接融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因此本书中的金融中介严格限定在前一范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