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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与技术创新融资研究
1.2.3.1 一、金融系统

一、金融系统

本论文研究的是金融系统与技术创新融资的关系。为此,首先要界定金融系统。“系统”是指具有特定功能、相互间具有有机联系的许多元素构成的一个整体。系统可以依据人类理性的指向划分成各个子系统,例如,社会系统中的经济子系统专门负责稀缺资源的配置,而金融系统就是经济系统的子系统,是一个经济体中资金流动的基本框架,其目的是使得资金从盈余部门流动到赤字部门,并在赤字部门之间配置投资资金。它是资金流动的工具(金融资产)、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和交易方式(市场)的综合体,同时,由于金融活动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准公共产品,因此,法律体系和政府的管制框架也是金融系统中一个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最早的金融系统之一产生于美索不达米亚(Mesopotamia),从公元前700年到公元前500年,这个系统日渐成熟[3]。随后,早期金融系统经过了漫长而又缓慢的发展历程,直到1719—1720年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和法国的密西西比泡沫事件的发生,才成为金融系统发展的分水岭。关于两种金融系统模式的划分,源于Gerschen kron对于企业外部融资不同方式的考察;Caring ton和ed wards则第一次提出了银行为主(bank-based)或资本市场(capitalmarket-based)为主的金融系统机构;Rybczy nski则正式提出了银行主导(bank-oriented)与市场主导(market-oriented)这两种不同的金融系统;Pollin则继承了Hirschmann所提出的用脚投票(exit)和用嘴投票(voice)的划分,而用脚投票即证券持有者退出权的行使,是典型的资本市场为主导的金融系统模式,用嘴投票即银行与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是典型的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系统模式;Berglof从不完全契约角度看待金融系统,先将金融系统分为银行主导和市场主导两种,而后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了两种不同的融资结构——关系紧密型融资和保持距离型融资,并指出银行融资属于关系紧密型,证券市场融资属于保持距离型。上述划分方式,尽管提法各异,但基本上是依据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在一国金融系统中相对重要性的不同,将金融系统划分为两种模式:其一,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在此系统中,商业银行的重要性相对较高,德、日是该系统的主要代表;其二,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在此系统中,金融市场规模相对较大,流动性强,英、美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对此,艾伦和盖尔(Allen and Gale)所提供的一个简图做了比较清晰的描述,如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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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金融系统概览

尽管Mayer以及Corbett和Jenkinson认为,从对非金融公司部门融资的角度看,上述划分是不准确的,并且,这样的划分也不能反映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情形,因而,曾有学者提出把不同国家的金融系统划分为发达的与落后的,然后再根据其中介与市场的不同作用,划分为发达的银行主导型或落后的银行主导型,或是发达的市场主导型或落后的市场主导型。但是发达与落后的划分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模糊的,因此这一划分并没有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对于比较分析而言,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和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这种简单的两分法仍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