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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史
1.7.4.3 三、戊戌变法的历史意义

三、戊戌变法的历史意义

戊戌变法是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发动和领导的近代首次思想解放、救亡图存的爱国运动和发展资本主义的改革运动。他们提倡资产阶级新学,批判封建主义旧学,引导人们重新认识世界;痛感民族危机的严重,号召人们奋起救国,谋求祖国的独立富强;学习和借鉴了各国资本主义改革的历史经验,推动光绪帝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政治、经济、文教等政策和诏令,旨在建立由资产阶级参政的君主立宪的资本主义国家。

这场政治运动,在以慈禧太后为代表的顽固派的扼杀下很快失败了。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从维新派方面看,他们所代表的民族资产阶级存在软弱性和妥协性。这个阶级虽然同封建势力有矛盾,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能也不敢摧毁封建势力;虽然同帝国主义有矛盾,但也有难以割断的联系,缺乏反抗帝国主义的勇气。而且这个阶级的力量还很弱小。这种不成熟的阶级条件造成了维新派自身的诸多弱点,如他们都受过长期封建教育,在思想上无法切断与封建势力的联系;他们不但不依靠人民力量,而且害怕和仇视群众斗争。这样,他们只能把政治改革的希望寄托在没有实权的光绪帝身上,寄托在英日等帝国主义的支持上。从顽固派方面看,他们的势力比维新派要强大得多。他们得到了统治阶级中各种既得利益集团和社会习惯势力的支持,并且由具有丰富统治经验和掌握实权的慈禧太后主持。作为一场自上而下的改革运动,这种相距悬殊的政治实力对比,决定了它失败的命运。

戊戌变法运动虽然失败了,但仍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先,推动了人们的思想解放。在维新变法期间,维新派通过办报刊、学会和学堂,大量地传播西方近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介绍西方的自由、平等学说,抨击封建专制制度,宣传“兴民权”、“开议院”、“君民共主”,建立君主立宪制度,废除八股取士的科举制度,打开了人们的眼界,出现了“家家言时务,人人谈西学”,“斯时智慧骤开,如万流橘沸,不可遏抑”[62]的局面。这就为后来人们在新的条件下接受新的思想扫除一些困难和障碍,给予一定的启迪。

其次,促进了中华民族的觉醒。这场运动是19世纪末民族危机严重的产物,是中华民族同帝国主义矛盾激化的表现。当时维新派揭露帝国主义企图瓜分中国的阴谋,在朝野上下到处为救亡图存奔走呼号。他们以“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理论,动员人们“与天争胜”,“自强保种”。他们提出近代意义上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概念,强调国家为国民所有,而非一人一姓的私产,从而使中华民族的觉醒达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

再次,为民族资本近代企业和近代文教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维新期间,清政府颁布了一些保护和鼓励民族企业发展的政策,激发了人们“实业救国”的热情,形成了民族企业发展的第一次投资高潮。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为以后的民主革命运动增强了物质条件和阶级基础。此外,这场运动对于近代文化、教育和学术事业的发展,近代知识分子队伍的集结,以及社会习俗的变化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后,对民主革命运动的展开提供了深刻教训。这场政治运动暴露了顽固派极端反动凶残的本质,他们拒绝任何进步和改革。在他们的统治下,自上而下的改革道路根本行不通。要使国家复兴,必须推翻他们的罪恶统治。这促使更多的人抛弃对他们的幻想,走上革命斗争的道路。一些维新派后来变为革命派,不少康梁信徒以后成了革命党人,便是明证。

【注释】

[1][俄]维特[美]亚莫林斯基:《维特伯爵回忆录》,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64页。

[2]梁启超:《李鸿章》,《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三,第60页。

[3]《财政大臣维特的回忆录》(1896年4月12日),《红档杂志》,1932年,第52卷。

[4]《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1卷,第230~231页。

[5]《法国外交文件·中国(1898—1899)》第65号。

[6]转引自卿汝:《美国侵华史》第2卷,第441页。

[7]转引自福森科著,杨诗浩译:《瓜分中国的斗争和美国的门户开放政策》,第212页。

[8]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9页。

[9]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第3722-3723页。

[10]杜询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第33页。

[11]《康南海自编年谱》,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15页。

[12]叶德辉:《〈img6轩今语〉评》,苏舆:《翼教丛编》卷4,第9页。

[13]《朱蓉生答康有为第四书》,《翼教丛编》卷1,第12页。

[14]叶德辉:《〈长兴学记〉驳议》,《翼教丛编》卷4,第35页。

[15]康有为:《孔子改制考》卷十一,中华书局1958年版。

[16]《康有为上清帝第二书》,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第2册,第133、140页。

[17]《康有为上清帝第四书》,《戊戌变法》第2册,第176、187页。

[18]李佳白:《新命论》,《戊戌变法》第3册,第257页。

[19]梁启超:《变法通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8页。

[20]梁启超:《西学书目表后序》,《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128页。

[21]严复:《救亡决论》,《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3册,第68页。

[22]《仁学》,《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第299、337页。

[23]《仁学》,《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第349、350页。

[24]《翼教丛编》卷5,第1页。

[25]苏继祖:《清廷戊戌朝变记》,《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1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35页。

[26]严复:《上今上皇帝万言书》,《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2册,第327页。

[27]梁启超:《论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之法》,《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3册,第33、34页。

[28]《闻保国会事书后》,《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4册,第412页。

[29]《山东道监察御史杨深秀折》,《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2页,中华书局1958年版。

[30]李秉衡:《奏陈管见折》,《李忠节公奏议》卷10,第7页。

[31]徐致祥:《请举行经筵折》,《嘉定先生奏议》卷下,第30页。

[32]《康南海自编年谱》引荣禄语,《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4册,第140页。

[33]张之洞:《劝学篇·变法》。

[34]山长是中国古代书院的负责人,也即现代意义上的“院长”。“山长”一词最早见于《荆湘近事》:“五代蒋维东隐居衡岳,受业者号曰山长。”至宋相沿为习,亦称山主、洞主等。

[35]梁启超:《论不变法之害》,《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3册,第18页。

[36]康有为:《应诏统筹全局折》,《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2册,第198页。

[37]康有为:《敬谢天恩并统筹全局折》,《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2册,第216页。

[38]康有为:《应诏统筹全局折》,《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2册,第197、198页。

[39]谭嗣同:《报贝元征》,《谭嗣同全集》(增订本),第208页。

[40]《宾凤阳等上王益吾院长书》,转引自苏舆《翼教丛编》卷5,第7页。

[41]王仁俊:《实学平议》,转引自苏舆《翼教丛编》卷3,第14页。

[42]张之洞:《劝学篇·正权》。

[43]梁启超:《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3册,第26-31页。

[44]严复:《辟韩》,《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3册,第1-80页。

[45]苏继祖:《清廷戊戌朝变记》,《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1册,第350页。

[46]曾廉:《与诸生徒论制义》,《庵集》卷18,第6-9页。

[47]屠守仁:《奏陈变通书院章程疏》,《屠光禄奏疏》卷4,第25页。

[48]严复:《救亡决论》,《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3册,第63页。

[49]梁启超:《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3册,第21页。

[50]梁启超:《戊戌政变记》,《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1册,第275页。

[51]严复:《论世变之亟》,《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3册,第72页。

[52]康有为:《请大誓臣工开制度新政局折》,北京故宫博物院藏内府抄本《杰士上书汇录》卷1。

[53]苏继祖:《清廷戊戌朝变记》,《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1册,第331页。

[54]《清实录》(德宗朝)卷418,第482页。

[55]梁启超:《书十二月二十四日伪上谕后》,《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3册,第38页。

[56]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第4116-4121页。

[57]《上谕》,《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2册,第73页。

[58]梁启超:《戊戌政变记》,《饮冰室合集》专集1,第63页。

[59]《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2册,第91-92页。

[60]台湾中华书局编辑部《袁世凯窃国记》,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

[61]梁启超:《戊戌政变记》,《饮冰室合集》专集1,第109页。

[62]欧榘甲:《论政变为中国不亡之关系》,《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3册,第1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