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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史
1.6.1.3 三、英国侵略云南和西藏

三、英国侵略云南和西藏

正当日本侵台时,英国加紧了对我国云南、西藏的侵略,西南边疆出现了危机。

英国早在征服印度及占领缅甸南部之后,就企图寻找一条由缅甸经云南通往我国内地的道路。为此,从19世纪50年代开始,英国就千方百计地寻找从缅甸直接侵入中国西南地区的通道。19世纪60年代起,不断派人偷越云南边境,窥探滇缅交通路线。

1874年,英国派出由陆军上校柏郎率领,共193人组成的武装“探路队”,从缅甸曼德勒出发,探测经缅甸八莫至云南的陆路交通。“探路队”由政府官员、商务官员、医务官员、军官、士兵组成,并携带新式武器,完全是一支侵略部队。但英国驻华使馆谎称是三、四名官员来华“游历”,还特派驻上海领事馆翻译马嘉理由上海前往云南入缅甸接应。1875年2月,马嘉理带领这支武装“探路队”,以“游历”为幌子,非法越过中国边境,闯入云南腾越蛮允附近。2月21日,马嘉理一行遇到当地人的盘查和阻挡,“探路队”依仗武装,欲强行前进,双方发生冲突。马嘉理竟悍然开枪打死群众多人。激于义愤的群众将马嘉理打死,并阻拦围攻柏郎的武装队伍,柏郎受阻退回缅甸。这就是所谓的“马嘉理事件”,或称“滇案”。

马嘉理事件,完全是英国无视中国主权、悍然入侵中国领土引起的,英国侵略者却以此为借口,蓄意扩大事态,迫使清政府出让一系列主权。他们叫嚷要“不惜用一切的力量来达到惩罚”[4]中国人的目的。这时,清政府正穷于应付与日本和沙俄的交涉,英国利用清政府的窘境,于1875年3月,指使驻华公使威妥玛对清政府交涉要挟。在18个月的谈判中,威妥玛不断以离京断交、派舰开战等讹诈手段相威胁。清政府被迫派李鸿章于1876年9月13日在山东烟台同威妥玛签订中英《烟台条约》,规定:关于马嘉理案,中国赔款20万两白银,派专使赴英赔礼道歉;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大通、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沙市等处为外轮停泊码头;各口租界内洋货免收厘金,洋货运入内地,只纳子口税,全免各项内地税;扩大领事裁判权,有涉及英人生命财产案件,英可派员前往“观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由被告所属国的官员各按本国法律审断等。此外,双方又“另议专条”,规定,英国可派“探路队”从北京经甘肃、青海,或由四川进入西藏,转赴印度,也可由印度进入西藏。《烟台条约》扩大了领事裁判权,扩展了外国在长江流域的通航权益,有利于外国商品的倾销,便于英国对云南和西藏的侵略,后果十分严重。

英国很早就开始了从印度向西藏的渗透。东印度公司成立后,英国不断派遣侵略分子以游历和传教为名入藏活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更加猖狂。《烟台条约》签订后,英国对西藏的侵略更加肆无忌惮,直接利用条约中的有关条款,策划入侵西藏的活动。1886年,英印殖民政府官员马科雷率领由武装队伍组成的“使团”,企图由印度进入西藏,但在到达哲孟雄(今锡金)和西藏交界处干坝地方时,遭到当地藏民阻拦而退回印度。同年,英国通过哲孟雄筑路直达西藏境内。西藏地方政府为了自卫在隆吐山建卡设防,自守疆界。1888年2月,英国悍然向隆吐山守军发动进攻,并占领纳汤。中国守军英勇还击,清政府却妥协退让,一再命令撤卡,并将支持抗英斗争的驻藏大臣文硕免职。1890年3月17日,中英签订《中英会议藏印条约》,承认哲孟雄归英国保护,并划定西藏与哲孟雄之间的边界。1893年12月5日签订中英《中英会议藏印续约》,将我国的热纳、隆吐山、咱利一带划归哲孟雄(锡金);开放亚东为商埠,英国在亚东享有治外法权以及进口货物五年不纳税等特权。从此,英国打开了中国西藏的大门,为它日后深入侵略西藏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