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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1.15.3 第三节 票据行为的代理

第三节 票据行为的代理

与其他法律行为一样,票据行为也可以由他人代理进行。票据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代理,必须遵循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如前所述,票据法是文义证券,严格适用外观主义原则,在票据上进行意思表示并签章的人将负担票据债务。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隐名代理。因此,票据上的代理必须遵循票据外观主义、文义主义的原则。为此,各国票据法在适用民法关于代理的一般原则时,又对票据行为代理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一、票据行为代理的特殊性[3]

票据行为代理,也称票据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章,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行为。与普通民事代理相比,票据代理的显著特点在于:

(1)票据代理常常是委托代理,很难发生普通民事代理中的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票据代理必须是书面的,而普通民事代理没有强制要求。

(3)无权代理的处理规则完全不同。在普通民事代理中,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时还存在被代理人追认的规则,否则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票据代理中,根本不存在追认,无权代理人直接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代理必须严格遵循票据行为的行使要件要求,并且表明代理的意思,因此有特别的构成要件;但民事代理没有这些特别的要求。

二、票据行为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涉及代理人的权限问题。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其行为效果才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票据代理权来源于基础关系,主要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没有被代理人授权而为的票据行为,是无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超越权限的部分是无权代理。

(二)形式要件

1.明示被代理人

进行票据代理行为时,代理人必须通过文句表明代理人的身份。未载明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的,等于代理人自己完成了票据行为,被代理人不负票据责任。

2.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

进行票据代理行为时,代理人应当明确表示自己是为被代理人而为票据行为。如果票据上只有代理人签章,未表明代理,也未表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则由代理人自负责任。

3.代理人签章

票据代理必须由代理人签章,如果没有代理人的签章,就没有票据行为人签章,就不产生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代理人没有签名,在票据实务中可能产生代行、伪造等问题。代理人仅在票据上签上被代理人姓名、没有加签自己姓名的,其签章行为已获授权的就构成票据的代行,代行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未获授权的,构成票据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