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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1.14.3 第三节 票据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票据关系的主体

一、票据关系主体的分类

票据关系主体,是票据关系的主体要素,指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人。票据关系的主体很多,他们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

其依据是在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中所处的地位。票据制度均围绕两个主体而展开。票据债权人是指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的人。票据债务人是指因实施了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在票据关系中承担票据义务的人。是否在票据上完成有效的票据行为,是判断票据债务人的唯一标准。

(二)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其依据是票据当事人是否依出票行为而产生。依票据的出票行为而直接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为基本当事人。这种当事人一经出票就存在,如果缺少,票据将欠缺必要的主体而无法成就。这些主体包括汇票关系中的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关系中的出票人和收款人,支票关系中的出票人和收款人。在票据出票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已经成立的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为非基本当事人。这种当事人是在票据已经完成出票行为、票据关系已经成立的情况下,通过实施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已经存在的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关系的主体的。因此,他们的缺位并不影响原票据关系的成立。这些主体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关系中的背书人、汇票和本票关系中的保证人、汇票关系中的承兑人。

(三)前手和后手

其依据是票据当事人相互的位置关系。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在票据持有人之前签章的其他债务人。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债务人和持票人。前手和后手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前手是后手的债务人,后手是前手的债权人。

二、常见的票据当事人

(一)出票人

出票人,也称发票人,是指依照法定方式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二)收款人

收款人,又称抬头人、票据的持票人,是指持票据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收款人是票据的债权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和本票的收款人是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未记载票据收款人的汇票和本票是无效的票据。对于支票的收款人,如果在支票上未记载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三)付款人

付款人,是指根据出票人的命令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人。本票是一种自付票据,在本票关系中出票人即为付款人,该付款人为本票的主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不是支票关系中的当事人,因为他们实际上是出票人的代理付款人。在汇票中,付款人可以分为未为承兑的付款人和已为承兑的付款人。未为承兑的付款人因未为承兑行为,只是处于被提示承兑或被提示付款的地位,他们事实上没有付款的义务,持票人或收款人当然不得强迫其付款。已为承兑的付款人因完成承兑行为而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均可向他们要求付款。

(四)持票人

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人。占有票据的收款人、被背书人都是票据的持有人。

(五)承兑人

承兑人指对票据作出承兑的人。承兑人只存在于汇票关系中,他们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六)背书人

背书人指实施票据背书行为的人。背书发生在票据转让的情形,为汇票、本票、支票关系中所共有。背书人进行背书的目的通常是让与权利,相对于背书人,受让票据权利的人为被背书人。

(七)保证人

保证人指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人。因完成了票据行为,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之一。保证人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之外的人,具体要求则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