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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1.13.3 第三节 票据的内涵

第三节 票据的内涵

在理解票据制度产生的根源及制度展开逻辑的基础上,我们很容易归纳出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泛指在商业中使用的各种记载一定文字的、具有财产价值并体现为民事权利的文书凭证,如股票、债券、发票、提单、仓单、保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到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本票、汇票、支票。票据法所称的票据针对狭义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也只规定了本票、汇票、支票。其中,由出票人自己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的,是本票[3];委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是支票。需要注意的是,经济生活中可能不只这三种票据,而我国目前还只允许银行使用本票,因此有必要考虑如何拓展其范围。[4]

二、票据的特征

票据的特征,是票据制度逻辑的集中表现。具体而言,票据的特征如下:

(一)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在民商法理论中,基于所代表的财产权利的性质,可把有价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股权证券。票据表征是债权,票据也是债权证券。由于票据所表彰的权利仅限于对一定数量的金钱请求权,不能是劳务或者实物请求权,因此票据只能是金钱债权证券。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票据业务与金融、货币密切相连。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短期票据可作为现金资产对待。

(二)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

无票据就无票据上的权利,是票据制度的基本原理。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证券,权利的转移或行使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也就是说,票据权利证明的唯一依据是票据本身。因此,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在民商法理论中,根据证券权利与证券本身的关系,证券有完全有价证券与不完全有价证券之别。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的证券为完全有价证券;证券权利的发生不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的证券为不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信用证是典型的完全有价证券,而股票、公司债券则是典型的不完全有价证券。

(三)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完全依票据上的记载而定,即使票据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应依票据所载文义为准。也就是说,不得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证据来确定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严格贯彻外观主义的结果。因此,票据审查也应当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四)票据是要式证券

法律严格规定了票据的格式和记载事项,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票据效力会受到影响甚至导致票据无效。因此,票据行为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

(五)票据是无因证券

由于票据属于文义证券,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完全依票据上的记载而定,因此产生票据的关系或者原因不得对抗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与原因关系分立,票据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被撤销,均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