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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1.13.1 第一节 票据制度产生的根源

第一节 票据制度产生的根源

票据的物理形态就是一张纸。不过,票据这张纸与一般的纸不同,它内涵着一种特别的金钱债权。票据与金融、金钱相联系,并产生于货币制度之后,这是理解票据制度的认识起点。

既然存在着货币,为什么还要创造票据呢?不妨举例说明。假设公司甲向公司乙购买价值2000万元的一批设备。按照合同,公司甲应当向公司乙支付2000万元的价款。如果都不愿意搬动太多的现金货币,那么他们可以约定用能够表征2000万元价款的一张票据来替代。很明显,相比较于2000万元的货币,一张纸交付起来要容易得多。交付了票据等于交付了货币,这就是票据的交付功能。如果甲在北京而乙在重庆,现金支付则更加不可能。于是产生了汇款制度。公司甲向公司乙开立一张票据,委托甲的开户行在重庆向乙支付现金,乙拿着该票据到了重庆,向甲的开户行在重庆的分支机构提出付款请求,分支机构在接受请求后向乙支付了2000万元的现金。甲向乙交付了这张纸,就等于把现金汇给了乙。该纸质票据的交付就实现了现金的汇兑。为现金的支付功能与汇兑功能,是票据制度产生的最原初目的。由于电子支付技术已经相当发达,现金的支付与汇兑很容易实现,因此我们对票据的支付功能和汇兑功能的感受可能不是很明显。

为理解票据的原理,我们不妨进一步假定,甲的账户上目前没有现金,也无法获得其他融资,它该如何向乙履行该支付义务呢?在现实生活中,甲可能向乙提出两种方案,以套取信用。其一,由公司甲向公司乙写一张金额为2000万元的欠条,约定3个月后才支付现金。其二,由公司甲开立一张金额为2000万元、收款人为乙、约定3个月后见票即支付现金的票据。很明显,乙愿意接受票据方案,因为票据要比欠条安全得多。在接受该票据后,乙可以把该票据直接转让给丙,用于支付欠丙的债务。丙在接受票据后还可以继续向外转让。之所以可以这样方便地转让,是因为接受票据的人觉得受让的票据很安全。这样,纸质票据就实现了信用和流通的功能。汇兑、支付、信用、流通是票据的四大功能。

我们可能会产生疑问,如何确保这张纸所代表的金钱的安全性?为什么票据要比欠条安全得多?票据要比欠条安全,是如何实现的?这些问题的答案最终会归结到票据展开的基本逻辑,并集中体现在票据债权与欠条债权之间的本质区别上。

与票据一样,欠条表征的也是债权。但是,欠条债权在实现中有很多局限。其一,如果产生债的基础性法律关系有问题,该债权当然有瑕疵,债务人当然有权以此为理由进行抗辩。在这种情况下,债权直接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其二,转让起来也很困难。按照民法原理,债权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之上的抗辩也一并转移。即使不考虑通知上的麻烦,多次转让之后,欠条也会因为抗辩的转移与累积而变成一张废纸。为克服这些局限,有必要切断债权与其背后原因关系的联系,有必要切断普通债权转让过程中的抗辩延续,有必要取消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同时,还有必要建立效力增强机制,让那些所有在票据上作成了有效票据行为的行为主体,对最后一个持票人(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此基础上,就产生了票据制度。依据票据法,获得票据这张凭据的持票人,有权仅凭该凭据要求记载的债务人满足自己的债权,有权不理睬本凭据书面记载以外的其他任何抗辩。当然,在这种原理下,持票人也必须持有该凭证去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该凭证丧失,或者记载有问题,他的债权当然地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