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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1.12.2 第二节 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二节 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

在证券交易中,如果利用内幕消息或者操纵市场价格获利,对其他投资人不公平,也会动摇证券市场的基础,危及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因此,证券法严格禁止这些行为。

一、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在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之前,知悉该信息的人从事与该消息有关的证券交易谋取利益的行为。《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认定内幕交易有三个要素:内幕人、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一)内幕人

内幕人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内幕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为防止上述内幕人从事内幕交易,证券法采取了一些预防措施。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决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公司决策有很大的影响力。为防止上述人员和股东利用内幕交易获利,《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证券交易机构的从业人员和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因工作性质,接触内幕信息机会较多;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掌握监管证券市场的公权力,可能利用职权从事内幕交易。因此,《证券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上述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3.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在从事证券服务时,会接触大量与服务对象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为防止内幕交易发生,《证券法》第45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二)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根据《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内幕信息包括:(1)《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三)禁止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的规定,不但内幕人不得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泄露该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其他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也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四)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者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内幕消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的追诉标准。

2.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199条、第202条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监管部门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买受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3.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76条第3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原告的确定是一个相当困难的事。证券交易不同于一对一的当面交易,交易双方并不知道彼此是谁。因此确定哪些人因为内幕交易遭受损失实属不易,交易相对人也无法证明其损失就是与内幕交易之人进行交易所造成的。有的国家采取推定的方法,凡是在内幕交易开始之后一定期间内进行买进或卖出该证券的投资者都推定为内幕交易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内幕交易者给予赔偿,即“同时交易规则”。我国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尚未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对于原告如何确定、赔偿额如何计算等问题尚不明确。

二、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俗称“做庄”,是通过集中交易或者虚假交易,造成证券价格虚假波动,诱使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操纵者试图通过在操纵后形成的证券价格高点卖出或低点买入获利,但不一定能够得逞。操纵市场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对证券市场秩序危害极大。

(一)操纵市场行为

《证券法》第77条具体列举了三种操纵市场行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从近几年证监会的处罚情况来看,操纵市场的其他手段主要是以逐笔升高的价格大量申报买单,造成股票买入申报量很大、价格逐渐上升的假象,然后迅速撤单,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推高股价,随后再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其持有的股票。

(二)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操纵市场将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证券法》第203条规定,对操纵市场行为人,监管部门将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尚待司法解释出台,以明确原告的认定标准和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散布虚假信息

证券市场价格的形成以信息分析为基础,这些信息除了企业本身的经营信息外,也包括宏观经济信息。《证券法》第78条严格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证券交易所等与证券有关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虚假陈述信息或者误导公众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