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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1.11 第十章 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章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为信息公开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灵魂。证券融资的信息不对称是“与生俱来”的。[1]最初政府试图用管制的手段解决这一问题,但效果不佳,最终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这一理念的指引下,确立了以信息公开制度为核心的现代证券监管制度。现代证券监管制度表达了这样一种思想:政府并不能确保每一个发行者发行的证券都是品质优良的,但政府会努力促使发行者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自己判断是否购买这些证券。证券买卖形成的价格会指导资源的有效配置。《证券法》第27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