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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1.10.2 第二节 债券发行

第二节 债券发行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一)一般条件

《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我国目前的情况,政府债券的发行由国务院作出决定,《证券法》没有对此作出详细规定,《证券法》只规定了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应具备的一般条件。

1.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证券法》第16条规定了发行债券的公司应具备的一般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核准机构为证监会。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7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限;

(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4)公司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类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核准机构为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依据为《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08年1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2条对企业债券发行条件作了更详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发行债券除了须达到《证券法》第16条的规定外,在筹集资金投向方面,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二、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一)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债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1)发行债券的数量;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3)债券期限;

(4)募集资金的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资信评级报告。上述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2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此外还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由至少2名经办律师签署。

发债公司应聘请保荐人保荐,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提出核准申请,核准程序与新股发行相似。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首先应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准备申报核准材料,包括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第三方担保函或资产抵押有关文件、法律意见书等;并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制作债券募集说明书。

属于中央直接管理的公司,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的公司,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改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核准。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国家发改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企业债券发行一般采取网上向公众投资者发行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由证券交易所提供向公众发行的网络,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则通过承销商与机构投资者协商。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发行条件

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约定将债券转换为股票,所以,只有上市公司方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其发行条件除了应符合发债公司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新股发行的条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该办法第一节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二)发行程序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发债方案,同时寻找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发债方案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的事项包括债券利率、债券期限、担保事项、回售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换期、转换价格的确定和修正等。因发行可转债可能构成新股发行,决议事项还应包括新股发行的相关事项。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发债公司应聘请保荐人(一般为主承销商)协助准备核准申请材料,包括盈利预测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等。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申请文件由保荐人推荐报送证监会初审机构初审,通过后由初审机构召集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每张面值100元,由承销商通过证券交易所网上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