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股票发行
一、首次股票发行的条件
股份公司依其性质,当然可以发行股票,但若公开发行股票,则涉及发行人与公众投资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公司法》并没有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规定必备条件,而是将其留给了证券法。但《证券法》也没有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作出规定,只是在第50条规定了股票申请上市交易的条件。
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首次发行股份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除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是不可能的。
(二)独立性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同业竞争关系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关系。
(三)运行规范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要求。公司在过去3年的运行中不存在违法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等。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一)准备阶段
欲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对照上述规定的条件整合公司。包括明确公司的主营业务和经营目标,调整财产结构,界定产权,清产核资,引入战略投资者,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等。同时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二)辅导阶段
为帮助股份有限公司达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证监会要求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接受证券公司的辅导。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与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登记备案,备案登记之日,为公司进入辅导期之日。辅导机构每3个月要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一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辅导期间至少进行一次考试,以评估被辅导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法和公司法的知识水平。辅导期满6个月后,被辅导公司应在10天之内于当地两种主要报纸上,就公司接受辅导连续公告2次以上,接受社会监督。
辅导期结束后,辅导机构要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提出辅导评估申请,派出机构应在接到该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并出具“辅导监管报告”。接到“辅导监管报告”后,辅导机构可根据保荐工作总结、尽职调查情况和内部核查结论,向证监会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
辅导机构一般也是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我国股份公开发行实行保荐人制度和证券承销制度。《证券法》第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在申请股票公开发行之前,发行人应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
(三)申请核准
我国对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证券法》第12条规定了公开发行股票核准申请应该报送的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7)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2006年5月18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一般按该文件的要求准备即可。
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49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因此,首次发行股票仍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发行人应向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报送申请材料,经发行监管部初审通过后,由其召集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在申请被证监会受理后,发行人应该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通过后,开始路演询价,由承销商通过网上公开发行。
三、新股发行
新股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因增资而发行股票的行为,因此,也被称为增资发行。
(一)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13条规定了新股发行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6年5月6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针对上述条件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1]
(二)发行方法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增发新股,除了符合《证券法》第13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得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增发的程序一般为:董事会就增发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权2/3以上通过。然后由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提出核准申请。证监会根据发行股票核准程序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核准决定在6个月内有效,公司应委托承销商发行新股。
2.向原股东配售
公司也可以采用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方法增资,俗称配股。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配股除了要符合《证券法》第13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配股的程序与增发程序相似。配股的价格一般会按配股公告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折价10%到25%。原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按持股比例购买,也可放弃购买。
3.向特定对象募集
有的公司采取只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股的方式增资。根据《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管理办法》,定向发股的对象不得超过10名,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发行对象一般为控股股东或者机构投资人。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也需要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如果向原前十名大股东定向发行,不需要证券商承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