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司解散清算
公司可能因股东自愿而解散,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存续期间届满、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决议等;也可能因强制而被迫解散,如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解散会导致公司主体消灭,在消灭之前,公司存续期间缔结的法律关系需要处理,公司财产需要分配,这牵涉到公司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保证公平处理财产分配关系,公司法规定了清算程序。
一、公司解散事由
《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五种解散事由。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商讨解散清算事宜。董事会或股东也可以提出不解散公司,但应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2/3以上通过。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如果公司既不解散也不修改公司章程,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股东也可以违反公司章程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清算。如果债权人、股东都不主张清算,公司继续存在,视为全体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承认。工商机关在年检时发现这种情况,应作为登记事项有重大改变,可以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这种决议为特别决议,应经过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2/3以上通过,方能作出决议。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吸收合并中,被吸收公司需要解散;新设合并中,所有被合并的原公司都要解散。公司分立,如果为新设分立,原公司解散。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根据《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情节严重的,可能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存在以下情况,将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2)公司变更营业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3)公司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5)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失去经营资格,进入解散阶段,应组织清算。
(五)因法院判决而解散
除了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被法院判决而解散外,公司也可能因法院判决设立无效而解散。在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公司资本等未达到法定条件;或者公司设立行为违法、损害公共利益,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法院判决公司设立无效,只能向未来无效,公司存续期间缔结的法律关系仍是有效的法律关系,需要通过清算程序处理。
二、清算组
(一)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必须在法定时间内进入清算阶段,及时了结已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按法定程序分配财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怠于履行义务,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以致无法进行清算;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其赔偿。如果上述情形是实际控制人的原因造成的,债权人也可主张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
为防止因公司未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若干规定(二)》规定,如果发生下列情形,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上述情形发生后,如果债权人没有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公司股东可向法院提出申请。
(二)清算组的构成
公司自愿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公司事务,并依法定顺序分配公司财产。为使清算组能够完成任务,《公司法》第185条规定了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上述职权实际上也是清算组的主要工作。清算组的活动应围绕这些工作展开,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四)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即被清算组成员接管。清算组成员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清算工作,忠于职守,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或债权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干规定(二)》第23条规定,对违反义务造成公司损害的清算组成员,股东可以按《公司法》第152条第3款的规定,对清算组成员提起派生诉讼;如果在发现时,公司已清算完毕注销,符合派生诉讼资格的股东可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清算程序
(一)公告、登记债权人
公司进入清算阶段,首先要通知债权人,以便其登记债权,获得清偿。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债权人发出的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说明公司情况;公告应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间申报的债权人,在清算程序结束之前,可以补报。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登记的债权应按清算方案集体清偿,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个别清偿,以免有失公平。
及时公告债权人是清算组的义务,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请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二)清理财产并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接管公司后,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请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须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得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还应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协商,或者清偿方案未获全体债权人确认,清算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三)分配财产
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分配公司财产:
1.支付清算费用
包括诉讼费用、管理财产的费用、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正常开支、清算组的报酬等。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公司拖欠职工的工资,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按劳动法等法律应给予职工的补偿金,应优先支付。
3.欠缴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依上述顺序分配之后,还有剩余的,再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
(四)清算结束
公司财产分配完毕之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公司自行清算的,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的,须报请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经确认后,清算组应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发布公司终止公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刘俊海.现代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叶林.公司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思考题
1.美国公司兼并有采取三角合并的。所谓三角合并实际是收购公司的一种方式。收购公司为达目的,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一个子公司,子公司所拥有的财产只是收购公司的股票,收购公司通过将新设立的子公司与被收购公司合并的方法达到收购目的。如果被收购公司并入子公司,则被收购公司消灭,子公司将其拥有的收购公司的股票支付给被收购公司股东作为对价,此被称为正向三角合并;如果子公司并入被收购公司,子公司消灭,被收购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股票支付给收购公司,换取子公司拥有的收购公司的股票,此被称为反向三角合并。
三角合并有哪些优点?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内,这种方法在我国可行吗?
2.当公司出现僵局时,是否只有采取解散的方法才能解决问题?
3.对于进入清算阶段的公司性质,学界有不同看法,有的人认为,此时公司法人人格并没有丧失,只不过其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也有人认为,此时公司的人格已不存在,清算中的公司是法律为了处理公司消灭中各种法律关系而赋予解散后的公司一个特殊的主体资格,它与此前的公司没有主体的延续性。你认为进入清算阶段的公司性质如何?
【案例分析】
1.2009年司法考试卷三第3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2.李某与王某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李某出资30万元,王某出资2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李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某任监事。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良好,王某多次提议召集股东会研究分配利润之事,但都遭到李某拒绝。王某遂依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
此时是否已形成公司僵局?法院应否判决公司解散?
【注释】
[1]公司分立如何登记,《公司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具体如何操作,各省市工商局有不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