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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1.8.1 第一节 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

第一节 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

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或开展新的经营项目需要资金时,可以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融资。新增注册资本的可以是公司原有股东,也可以是新的投资人。增加资本可能导致股权结构改变,影响股东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增加资本方案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增资的程序一般为:

董事会制定增资方案,并决议通过;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将增资方案提交表决;表决通过后,按增资方案与出资人签订出资协议(也可先与出资人签订出资协议,待出资方案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对章程作出相应修改;出资人按出资协议缴纳出资;聘请验资机构验资;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方案,如果未赋予原股东按比例认购增资的权利,原股东应签署一致同意的协议(《公司法》第35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对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公开发行新股,须满足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

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减少资本,但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减少资本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其内部程序与增加资本相同。因减少资本会危及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据此规定,减资公司应通知能够通知的债权人,同时在当地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如果债权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减资公司应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如果公司减资未履行上述手续,根据《公司法》第205条的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实务中,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须提交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否则,工商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如果减资公司弄虚作假,骗取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或者不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减资则类似于抽逃出资,减资行为无效。股东应向公司交回被返还的出资,如果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相关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两种形式

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合并方式,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吸收其他公司的公司保持原有公司的名称,获得被吸收公司的所有财产,承担被吸收公司的所有债务;被吸收公司解散。人们经常提到的兼并,即是指这种合并形式。新设合并为两个以上公司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司,被合并各公司解散,合并前各公司财产归于新设立的公司,债权债务也由新设立的公司概括继承。

(二)公司合并的方法

1.现金收购股份

收购公司直接向被收购公司股东支付现金,被收购公司股东接受现金,退出公司,被收购公司资产并入收购公司。被收购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此种收购,收购公司的资产增加,股东股权的价值也增加了,但股东未发生变化,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增加。

2.资产换股权方式

被合并公司经过评估后,将资产并入合并公司,合并公司向被合并公司股东发放股权。此种方式合并后,公司资产增加的同时,公司的股东增加,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注册资本也增加了。并购后,被合并的公司要办理注销登记;合并公司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增资等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换股权的方式

合并公司的母公司用自己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给被合并公司股东,被合并公司将资产并入合并公司,被合并公司注销解散。被合并公司股东获得了合并公司的股权,合并公司资产增加,但注册资本没有增加,合并公司的母公司股权减少,但每股价值增加。

(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1.董事会制定合并方案并签订合并协议

有意向合并的各方应根据协商的情况制定合并方案,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实践中,较大公司的合并,在双方达成意向后,合并公司往往要求派自己的高管进入被合并公司,通过参与被合并公司的经营,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之后,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合并方案,签订合并协议。该协议为附延缓条件(停止条件)的合同,条件的成就为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合并协议签订后,各方董事会应将该协议与合并方案一并提交各自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批准公司合并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而且须特别决议通过。对合并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购买其股权。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吸收合并的被合并公司、新设合并的各公司,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便对财产进行清点和交割。吸收合并采取资产换股权形式的被合并公司、新设合并的各公司,还应进行资产评估并验资,以便申请变更登记。

4.通知、公告债权人

《合同法》第90条、《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虽然合并会使资产增加,但资产负债率可能因此上升,总的偿债能力下降。为保护债权人,《公司法》规定,合并各方应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如何处理,原《公司法》规定: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新《公司法》删除了这一规定,只是在第205条规定,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召开合并后的新一届股东大会

就合并后公司股东资格认可;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选任;公司章程的修改等事项作出决议。

6.合并公司有需要登记的变更事项的,申请变更登记

被合并公司需要办理注销手续。

7.办理相应产权的变更手续

如果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

四、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一个公司通过财产分割,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可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是指,由原公司分出部分财产设立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新设分立是指,原公司一分为二,设立两个新的公司,原公司注销。一个公司可以将一部分财产投资建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他人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但这不是公司分立,不适用公司分立程序。分立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可能为相同的股东所控制,但不存在直接股权关系。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分立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制定分立方案

分立方案主要包括分立的原因、分立的方式(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分立后公司的基本设计(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其股权数额等),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法,债权债务的分割方法,公司职员的安排等。方案制定后,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目的有二:其一,理清公司财产状况,以便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向股东说明;其二,清理债权债务,为依法及时通知债权人做准备。

(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之一。董事会应将分立方案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投票表决前,董事会应对分立方案和公司财产情况向股东作详细说明,并回答股东询问。该决议为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四)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分立导致公司主体变更,责任财产分割。公司应按《公司法》规定,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以便债权人行使债权。根据《合同法》第90条、《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除非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约定了其他偿债方法,否则,原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方案中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超过分立方案约定数额的部分,在清偿债务后,可以按约定向其他分立后的公司追偿。

公司也应通知债务人有关债权分配情况,接到通知的债务人应按通知向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五)分割财产、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应按分立方案办理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转移手续。派生分立的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分出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手续。新设分立的原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分立后的公司应办理设立手续。[1]

五、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所谓“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是指在股东人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方面,要符合拟变更公司形式的设立条件。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程序为:

(一)由董事会制定公司形式变更方案

我国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多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些是为公司未来上市做准备。这种方案一般包括:未来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原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折算为股东股份的方法和依据;是否引入新的投资人;债权债务的处理等。

(二)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将公司形式变更方案提交审议并表决,该项决议须经参会股东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三)清产核资

形式变更后公司股东股权的数额折算须依据公司净资产值,公司应清产核资,并经会计师审计,核定公司净资产。

(四)签订发起人协议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新的投资人的,全体股东和投资人应签订发起人协议,载明:发起人出资额、出资方式,交纳出资的期限,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发起事务的承办,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事项。负责具体变更事务的机构应在征求发起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公司章程,召集全体发起人会议选举公司机关成员,全体发起人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公司经营范围的经营事项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办理审批手续。

(五)交纳出资和验资

原公司所有资产转入变更后的公司,新加入的发起人应按公司章程规定交纳出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通知债权人、债务人

公司形式变更将使公司名称发生变化,这会为债权人行使权利和债务人清偿债务带来困难,公司应将公司变更的情况及时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并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