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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1.7 第六章 股东权

第六章 股东权

股东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对于股东权的性质,我国学者曾有三种观点,即所有权说、社员权说和特殊的民事权利说。现在大部分学者认为股东权为一种社员权。

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为标准,股东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我国学者最常用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所行使的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同时兼顾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自益权的行使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共益权的行使主要是为了监督公司经营。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建设利息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异议股东退出权等;共益权主要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会议文件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等。学者还将股东权划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故又称法定股东权;非固有权是指可由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故又称章定权利。根据划分股东权的行使方法,股东权也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不以持股数量或比例作为行使条件的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股份总数达到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股东才能行使的股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