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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1.5 第四章 公司设立

第四章 公司设立

现代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大部分采取准则主义,即只要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即可登记注册为公司。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前,股份公司仍采核准主义设立原则,2005年修订后,股份公司也采取准则主义设立原则。基于此,欲使用公司经营商业者,务必应注意公司法关于设立条件之规定。《公司法》第23条和第77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作出了规定,二者内容大同小异。公司名称、住所、章程等设立条件已在公司构成要素中述及,本章只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资本两个设立条件综合阐述。

设立公司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简单工作。发起人和股东应明了公司设立程序,注意公司设立每一步中自己的权利义务,慎重对待公司章程的制定,对自己也对其他股东负责。

我国《公司法》提供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供经营者选择。但应注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法对股东为一人的公司设立条件有特殊规定,其制度设计也与两人以上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采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与证券法衔接,如果此后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的一些制度也与未上市的公司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