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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1.4.1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的发展历程

一般认为,现代公司是从中世纪时期的康枚达(commenda)、Magn asocietas、合股公司(joint-stock company)等企业形式发展而来的;而最早的股份公司则是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1601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早期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是通过国王或者议会立法特许成立的公司,还不是现代公司。现代公司是在采取准则设立主义的普通公司法出现后才出现的。

二、公司法

早期的公司按照投资者之间的协议运行,经特许获得法人资格的公司则依据特许状的规定运行。第一部现代公司法是1844年英国公司法。这部公司法确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第一,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是不同的,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公司制企业的股份可以不经过所有成员的同意而转让,而合伙制企业则不能;第二,公司只要通过登记就可以获得法人资格,而不必再通过特别立法或授权;第三,信息公开是保护投资者、防止欺诈的最有力手段,股份公司应该将公司情况向社会全面公开。这三项原则构成现代公司法的基本理念。[1]

我国最早的公司法为1904年颁布的《大清公司律》,共131条。1914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公司条例》;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新的公司法,并在1946年作了大规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开始社会主义建设,为改造私营企业并鼓励这些企业生产,1950年我国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51年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了五种公司形式: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商事公司在我国逐步消失。

1978年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开始以联营的形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1988年,国务院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可以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1992年,为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出台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运行等作出了规定。[2]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对这部公司法又进行了大规模修订。

三、公司法的内容与性质

(一)公司法的内容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设立、运行和解散的法律。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股东出资、发起人责任等。公司要依据公司章程、通过公司机关来运行,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制度和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公司解散则是为公司在消灭前公平分配财产规定的必要程序。在上述三个主要的制度之中又贯穿着公司资本制度、股东权保护制度、债权人保护制度等。这些制度追求的基本目标是提高公司效率、降低公司成本和社会成本。

(二)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虽然有许多行政管理成分,但仍秉承意思自治和公司自治的原则,因此,从本质上,它仍是一种私法。西方一些制度经济学和法经济学著述,将公司看做一组合同的集合(合同束),并认为公司法只是一种合同范本,这种观点虽然有些极端,但其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对公司法条文的分析,可以为我们理解公司法提供一个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