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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1.2 第一章 走近商法

第一章 走近商法

商法是什么?从何处来?到何处去?这些都是我们在学习研究商法、从事商事法律实务时必须思考的问题。

学习研究商法时,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商法规则之林”。如果要真正理解这些规则的内涵及背后的精神、灵活地适用这些规则,仅仅从注释法学的角度去分析这些规则的构成要素、逻辑体系,则是难以办到的。因为,我们首先会发现,这里有太多晦涩的法律术语,表达这些规则的文字如此简单,但这些文字给我们的却是如此强烈的陌生感。其实,给我们带来陌生乃至观念冲击的,不是这些简单的规则文句,是规则针对的那些变幻莫测的商情,是文句背后那些陌生甚至不同寻常的商道。因为商法乃是反映商事交易活动客观规律的法,只有在了解商业经济活动基本情况、把握了商道之后,我们才可能理解商法、运用商法。凡习商法,必习商事。因此,先“识商情”、后“知商道”,再“明商法”,是理解商事法律制度应当坚持的一个基本思维逻辑顺序。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规律,就印证了这个基本逻辑。商法是由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创造并随着商业活动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一般认为,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人法,但此前已经有一些商事规则。古希腊人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创造了世界上最早的汇票制度。在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商贸活动繁荣造就了商人阶层和行会组织。为协调商事活动、解决商事纠纷,商人们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创设了大量以商事惯例、行业章程和自治规则为表现形式的商事习惯规则。这些商事习惯,在近现代被直接转化成为了一些主要的商法制度。因为,近现代商事立法的过程也是对既有商事习惯的成文化处理的过程,如法国1673年颁布的《商事敕令》。而资本主义国家的第一部商法典——《法国商法典》,是照搬了早在大革命时期就已废止的1673年颁布的商事敕令而很快出台的。[1]

商事交易活动是商法的实践来源;商法的产生和发展源自于商业交易的需要,商法规则是对商业活动基本规律和技术的反映。因此,在知晓一些商业交易基本常识、了解一些商事交易的基本情况、明白那些商事交易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之后,再去学习和研究那些商事交易的基本规则,那么我们就会很容易地领会到“商事规则之林”背后的逻辑和精神。此刻,对“商事规则之林”的陌生感就会完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