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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转型的社会基础
1.6.2 二、公司制

二、公司制

《中国企业家》杂志在纪念创刊300期时,出版了一期篇幅244页、题名为“公司兴则中国兴”的特刊。特刊引述管理学名著《基业长青》和《从优秀到卓越》的作者吉姆·柯林斯的话说:

人类历史上,一些最令人叹为观止的发明其实并不是技术或产品,而是社会发明。试想一下美国宪法、货币或者市场机制等概念的诞生,他们永远都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创造。作为20世纪的产物,现代公司也属于此类发明,之所以这样说,决不仅仅因为它是技术创新的源泉,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它是连接市场机制和民主政治的桥梁。

特刊也引述已故历史学家黄仁宇研究明代以后中国衰落的核心观点:“作为一个农业帝国,中央集权无法进行有效的数字管理,而底层社会又未能产生有效的经济组织”[6]。公司是一种有效的经济组织,它的基本精神是合作,是攀登经济高峰的阶梯。它的发展经历了原始公司、近代公司和现代公司等三个阶段,在组织形式上公司出现的顺序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大量史实表明,原始公司萌芽于古罗马[7]。原始公司主要以家族企业、康枚达组织、索塞特组织和海上协会的形式存在。从原始公司萌芽到中世纪时,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一直处在萌芽状态。与现代意义上的公司相比,这种萌芽状态的公司主要特征有:没有公司法律法规、组织形式不稳定、以合伙为主、基本从事短期投资、不成比例的有限规模和无限责任。直至10世纪以后,才同贸易和城市一齐繁荣。在中世纪之前,手工业的经营规模很小,一个具体经济组织的出资者、决策者和经营管理者往往是同一个人,这个人享受经营的全部收益,也承担全部风险。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发生的风险足够大,例如所借债务到期无力偿还,或者产品缺陷引发的连带责任,责任将越过这个组织的边界,对出资者进行追究,直至这个出资者倾家荡产。这些无限公司的特点,使得原始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并没有成为一种常规的形态保持下去,而仅仅只是公司发展历史上某个特定的发展阶段,并且它存在的意义主要是为后来的现代公司的诞生打下坚实的经济、组织和法律基础。

近代意义上的公司,起源于15世纪末到19世纪后半叶,这个时期正是西方封建制度逐渐衰落,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时期[8]。地理大发现和国际贸易在这个时段开始繁荣起来。一个有航海专长的人,为了造船、备货,需要向社会上有钱的人去募集投资,也就是需要设立一个企业。这个有专长的人是企业的运营管理者,也就是普通合伙人。他向投资者介绍其商业计划时,说这趟航程去某某地方,用什么货物去换回什么货物,造船、备货、雇人的费用和整个航程的运营需要多少钱,这趟航程回来以后,带回的货物可以值多少钱,投资人可以分成多少,比投资额增长多少倍。万一碰到风险,投资者承担的责任以其投资额为限,其他的责任由普通合伙人兜底承担。这就是被称为“两合公司”的有限合伙公司。它既有资合的因素,也有人合的因素。与无限公司比起来,它安排投资者、也就是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就使得有钱人的投资积极性增加,也就使得有专长的普通合伙人,向社会筹措资金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这种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就是有限合伙公司。这种制度安排,使荷兰、威尼斯、英国等国家的探险者,有可能募集到社会资本的支持,进行高风险的地理发现和跨海贸易。先探险者先得益,这些高风险的活动,虽然带来不少的损失,但是在好、坏对冲以后,收益是非常丰厚的。

在中华帝国,陆地上的贸易活动比海上的贸易所承担的风险要小得多,贸易企业反而以家族企业为主,没有环境的压力,制度创新也就没有动力,使得制度的创新没有迈出步伐。社会上有钱人应对风险的哲学,决定着一个国家创新体系的基础。中华帝国的有钱人,基本没有兴趣向未知的领域和专业投资,他们的钱用来购地盖房、添置古董、娶姨太太、传给儿孙。而同期西方的有钱人,在适时出现的有限合伙制的平台上,把钱投向未知的领域和新的产业,使钱能够不断地赚钱。对于未知领域和新产业中存在的风险,就是靠制度创新和技术能力的提升来规避。至此,有钱人可以用三种方式把钱投出去,一种方法是向普通合伙企业投资,也就是加入无限公司;第二种是借贷;第三种是向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这三种方式的利益和风险对比如表5-2所示。

表5-2 三种投资方式的收益与风险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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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企业在平衡预期利益和预期风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它没有解决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关系问题。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虽然只承担有限风险,但是有限合伙人多半都参与企业管理,特别是在制造业的企业更是如此。这样,随着企业筹资规模的扩大,合伙人就会越来越多,管理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就需要进一步分离,股份制公司开始出现。

1600年,英国国王特许成立东印度公司,这是一家特许股份公司,后来发展成为规模巨大、利润丰厚的企业。直到19世纪中叶以前,东印度公司是英王在英属印度的统治机构。1602年,荷兰成立了荷兰东印度公司,它使荷兰成为17世纪欧洲最富裕的国家。在纽约成立的荷兰西印度公司也取得了优异的业绩,它耗费2万荷兰盾建立了新阿姆斯特丹,这块殖民地正式成立的第一年,就向荷兰运回了价值4.5万荷兰盾的7 500多张皮毛。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银行、铁路公司、运河开发公司、道路开发公司等企业基本上都是采用股份制设立。

产业和贸易的快速发展为公司的产生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基础,信用制度的成熟为公司的运行提供了可靠的信用环境,市场意识的崛起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精神后盾。股份制公司是资合公司,投资者出资后,获得公司相应的股份,负有限责任。投资者持有公司的股票,股票是分取红利的凭证,可以流通、转让。公司由管理班子经营管理,管理者不像合伙公司一样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没有无限责任的制约,出现了许多诈骗和丑闻,在18世纪早期发生的一种被称为“南海股票泡沫”的证券骗局使几千人陷于破产。此后,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逐步建立起来。

在股份公司以后,一种责任、风险和利益比较折中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这样投资者多半是相互熟悉的。股份的转让也有限制,股份转让不是公开交易,转让时现有股东拥有优先受让权。在这种制度下,虽然没有无限责任的制约,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公司经营中对管理班子进行有效的制衡,有限公司就不会出现像股份公司那样的诈骗和丑闻。

当英国工业革命进入第二阶段,科学技术新发现和新发明在工业上的广泛应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司组织以其筹资和联合的优势,在资本集中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杠杆作用。公司的数量有了惊人的增长,公司规模巨型化,跨国公司的大量出现。

随着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在近现代的社会中,公司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和突出。它作为最小的经济体,是国民财富的主要创造者,是一个国家经济活动的主体。公司强,则国强,某些大型的公司甚至掌握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公司在一国的政治活动中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现代公司制度就像城市的交通规则那样,把一个熙熙攘攘、车水马龙的闹市管理得井井有条,把公司内部、公司之间,以及公司与政府的关系调整得井然有序。以至于谁要违反这种规则和制度都会受到经济的或法律的制裁。

在当代西方,公司制被广泛地应用于工业、农业、商业以及服务业领域,并且随着公司规模的日益扩大,股东数量的增多,公司的持股者或者债权者不再局限于自然人,还有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甚至是外国法人。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出现了社会分工细化和专业协作加深两个截然不同的但又紧密相连的发展趋势。受此影响,企业经营也出现了与此相适应的两大变化,即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和企业经营的多元化与综合化。为了更好适应这种趋势,公司在经营上也从原来的单一经营变成了综合性、跨行业经营。随着公司的不断壮大,出现大型化、股份化、集团化、国际化的趋势,公司的组织结构越来越多样化,公司的组织形态也由原来的集权管理体制转变为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平衡的管理体制。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历来“重农桑,轻商业”,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商品经济基本没有生存空间。而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是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前提的。尽管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也曾经在采矿及相关行业中存在过类似合伙制的经济组织,但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基本不可能自发地演变为类似现代公司的企业制度。然而在西欧,早期的合伙企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自发地演变成为具有现代意义的公司组织。

我国的公司制度是由于列强的入侵而强行发展起来的,具有明显的外来性和跳跃性。八国联军侵略中国之后到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社会逐步形成了三种性质的公司:外国资本在中国创办的公司;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等官僚资本创办的公司;以及一部分民族资本创办的公司[9]

新中国成立后直到1978年,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基本没有商品经济活动,这时期公司制基本没有得到发展,有不少被称为“公司”的组织具有事业单位编制。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计划经济逐步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过渡,公司制在我国才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

1981年,在国内一些地方,股票等现代筹资活动逐渐活跃起来。两年后的1983年,深圳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公开发行股权证,开创了新中国公开发行股票先例,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里程碑。1984年,企业的股票发行规模有了明显增加,特别是集体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招股集资活动得到迅速发展。1984年下半年,北京和上海分别发行了两种公司股票:北京的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定期三年的股票,上海飞乐音响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1985年,在资本比较活跃的上海成立了全部向社会公开募股的上海延中实业公司。这几种股票发行方式的出现以及这几类股票的流通情况,为后来中国资本市场建设和相关监管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与此同时,国内其他一些大中城市也出现了股票发行活动,成立了一些股份公司。不过,这一时期的股票很不规范。从1986年开始,一些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开始进行股份制试点。

我国股票市场的标志性事件出现在上海,1986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部挂牌进行股票的柜台交易,开创了新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的先河,为沪深交易所的建立铺平了道路。1988年7—8月间,国内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恶化。股票市场趋冷,股份制的发展进程也受到了抑制。到了1990年,国家实施的“双紧”政策收到明显实效,物价趋于稳定,社会总需求严重失衡的状况有了显著好转,股份制也重现生机。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接受大陆企业的上市交易。在成立之初,就有34家企业的股票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交易。这标志着我国的股票市场和股份制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自1992年起,随着股票证券市场的不断繁荣和发展,国家体改委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规范和完善我国股份制试点以及股票发行上市工作。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等。

1994年,中国颁布了《公司法》,标志着中国的公司制度发展到了成形的阶段。这部《公司法》对公司制度的确立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对公司的创办、运营、清算有许多限制。例如,它规定公司实施严格的实缴资本制度,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设立股份公司有较为严格的前置审批,等等。

到2006年,中国立法机构对《公司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在公司的资本法律制度方面,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额,出资形态承认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在有些地区还有限制地许可用股权出资,对控股股东的权力作了适当限制,保护小股东的权利。在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方面,用“三会制”建立权力分工制约机制,吸取国际经验完善了权力监督机制,完善了董事长与经理人的分工机制、公司章程的效力机制和民事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