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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生态学
1.13.1.1 10.1.1 环境污染及其分类

10.1.1 环境污染及其分类

环境污染(environmental pollution)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例如: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放污染物的标准,超种类、超量、超浓度排放污染物;未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措施而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致使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非法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等。不管是哪种类型的污染,污染物质对环境的影响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当某种能造成污染的物质的浓度或其总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时,就会产生危害,环境就受到了污染。能量的介入也会使环境质量恶化,如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环境污染既可由人类活动引起,如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也可由自然的原因引起,如火山爆发释放的尘埃和有害气体对环境的污染。环境污染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按人类活动可分为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按污染物的形态可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按污染产生的来源可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交通运输污染和生活污染等,按污染物的分布范围可分为全球性污染、区域性污染、局部性污染等。水体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大气污染是指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致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