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环境生态学
1.10.5.2 7.5.2 生态恢复后的特征

7.5.2 生态恢复后的特征

当生态系统拥有充足的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在没有外界帮助的情况下能维持系统的正常发展,就可以认为这个系统恢复了。恢复后的生态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能自我维持,对正常幅度的干扰和环境压力表现出足够弹性,能与相邻生态系统有生物、非生物流动及文化作用(SER,2004)。

国际恢复生态学会列出了九个特征作为判定生态恢复是否完成的标准。当然,并不是符合所有的这些特征才能说明生态恢复成功了,不过用这些特征来证实生态系统是否沿着正确的轨迹向预定或参照的目标发展倒是很有必要的。有些特征很容易测定,而另一些只能间接推测。

这九个特征如下。①生态系统恢复后的特征应该与参照系统类似,而且有适当的群落结构。②生态系统恢复后有尽可能多的乡土种,在恢复后的文化生态系统中,允许外来驯化种、非入侵性杂草和作物的协同进化种存在。③生态系统恢复后,维持系统持续演化或稳定所必需的所有功能群都出现了,如果它们没有出现,在自然条件下也应该有重新定居的可能性。④生态系统恢复后的环境应该能够保证那些对维持生态系统稳定或沿正确方向演化起关键作用的物种的繁殖。⑤生态系统恢复后在其所处演化阶段的生态功能正常,没有功能失常的征兆。⑥生态系统恢复后能较好地融入一个大的景观或生态系统组群中,并通过生物和非生物流动与其他系统相互作用。⑦周围景观中对恢复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性构成威胁的潜在因素得到消除或已经减轻到最低程度。⑧恢复的生态系统能对正常的、周期性的环境压力保持良好的弹性,从而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⑨与作为参照的生态系统保持相同程度的自我维持力,在现有条件下,恢复生态系统应该具有能够自我维持无限长时间的潜能。

此外,适当的生态恢复目标也可加入上述清单,例如,生态恢复的一个目标就是在适当的情况下,恢复生态系统能为社会提供特定的产品或服务。也就是说,恢复生态系统是能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自然资本。生态恢复的另一个目标是为某些珍稀物种提供栖息地,或者作为某些经过筛选的物种的基因库。生态恢复的其他目标还包括:提供美学的享受,融合各种重要的社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