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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访与写作
1.7.1 第一节 隐性采访

第一节 隐性采访

一、隐性采访的涵义

隐性采访,也称暗访,指新闻记者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公开身份或采访目的的采访,它与显性(公开的)采访相对。在隐性采访中,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以完全或部分不公开身份、不显示采访工具或设备,或者隐藏真正的采访意图,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体验等,不公开获取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而未披露的新闻素材。

隐性采访是显性采访即公开采访的重要补充,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可以获取其他采访手段难以获取的新闻事实,从而更好地进行新闻舆论监督。隐性采访的优点在于不会因记者的采访而改变采访对象的原来面貌,获得的新闻真实、鲜活,这不仅可以避开采访中的障碍,还可以掌握批评报道中的证据,既为应对批评对象的诉讼做准备,也为执法部门处理问题提供帮助;另外,记者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第一手材料后,迅速推出报道,也可以回避说情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干扰。但由于隐性采访对于被采访对象是一种欺骗,隐性采访的使用一直有比较大的争议,同时在现实生活中,隐性采访也容易触及法律的雷区,因此,对于隐性采访的使用原则应该是能不用尽量不用。如央视新闻调查对于隐性采访的原则是:“第一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二,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第三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第四经制片人同意”。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的时候,才可以使用。

二、隐性采访方式的适用范围

1.把隐性采访作为记者日常观察、了解情况的辅助手段

记者在日常活动中,并不需要处处都表明自己的身份,在有些场合不表明记者身份还有利于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了解。如,在市场中,就可以用顾客的身份,在旅行中,以旅客的身份。这样会让采访对象比较自然,便于互相接近,在无障碍的交谈中了解到真实的情况。

2002年4月13日《新晚报》发表的一篇题为《买卖器官,非法!》就是一篇比较成功的暗访报道。对于肾脏的买卖世人早有耳闻,各大医院里随处乱贴的“野广告”牵动了记者神经,但是要“零”距离接触这一个特殊的群体,从中获得“卖肾”内幕和真相,就必须有个身份——买肾人。为了扮“内行”,记者先行采访了肾病专家,了解到需要“换肾”的疾病的特点、症状,翻看了大量尿毒症患者的病例,与患者及其家属接触,了解他们治疗及与疾病抗争的过程,甚至连生僻的医学名词、术语、参数都了然于胸。同时还仔细考虑了可能会发生的情况,精心设计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虽然准备的这些内容在报道中只字未提,但没有近两周时间的明访,暗访绝不可能成功。

“装备”过后,记者以尿毒症家属的身份与“卖肾”者取得联系,在对方高度警觉的眼神下,记者“买肾”的“急切”心情和满口的专业术语取得了对方的信任,记者请对方吃饭,邀对方喝茶,在话家常中时不时地抛出几个“擦边球”,但最终正是这些“擦边球”击中了要点,又不留痕迹。

在暗访过程中,要注意采访组织的严密性,选择好时机和把握好度,适时地切入采访主题,提问不留痕迹,才能收到最佳的效果。

2.某些批评、揭露式报道可以使用隐性采访

有的舆论监督的对象害怕把自己的问题暴露到社会上,记者如果采用显性采访,对方往往会掩盖自己的问题,而用隐性采访就比较容易搞到真实的情况。

如隐瞒自己的采访目的。像1994年9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播出的《“天之骄子”上大学》中,记者采访用公车送孩子上大学的情况。在采访现场,被采访者不了解记者的采访目的,所以当记者问“车是不是来送学生”,“车是哪个单位的”等问题时,被采访者都作了如实回答,这些真凭实据在整条报道中起了“靶子”效果,如果没有这些“靶子”,后面的批评就完全没有力度。

又如隐匿自己的记录手段。如一位记者在采访一起“三胞胎”车牌事件中发现,假车牌竟是某交警所为。但在采访该交警所在单位的领导时,吃了闭门羹。记者经过两天的穷追不舍终于逮住机会堵住了他,果不出所料这位领导不许记者拍摄,但记者把机器开着放在茶几上,镜头对着他,而把话筒放在记者的腿上,方向对着这位领导。结果,把这位领导庇护、纵容属下违法的事实全都一一记录。

3.某些正面报道也适合用隐性采访

与批评性的报道相反,某些表扬性的正面报道如果公开采访可能会有自卖自夸之嫌,但如果采用隐性采访,就会使报道更为客观。如要报道某个服务业的典型人物,记者可以以普通的被服务者的身份介入,实地考察、感受,再把从多方面了解到的情况,加以汇集、综合,这样的报道就会更加真实、生动。

三、隐性采访滥用的表现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为了赢得读者,占领市场,各种媒体不惜“带着镣铐跳舞”,不断加大隐性采访的使用力度,从而导致当前很多隐性采访被滥用。滥用隐性采访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诱导式采访

记者可以在普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进行隐性采访,如公路、商场、车站、公园等,也可以假冒身份,秘密“进入”他认为需要进入的公众场所进行隐性采访。但不能秘密设置一个“陷阱”欺骗被采访者进入后再采访,或者根据自己的主观想象和判断,主动假装去为其提供犯罪客体,这样的话倒有诱发犯罪的嫌疑。例如,为了获得有关被采访对象做假的情况,记者冒充订货者、采购者深入“虎穴”采访新闻,或者记者以欲接受黄色服务的人的身份,对舞厅、茶楼进行偷拍,使被采访对象在不知不觉中中了圈套。例如,记者为了获取某软件公司盗版销售其他知名软件公司软件的确凿证据,假扮成一般用户咨询该软件公司要求购买,并给出购买的可观数额和总报价。此种做法可能会得到对方的肯定答复,但是却陷入了“陷阱取证”的模式中:或许该软件公司之前根本就没有销售过该盗版软件,而正是由于此次“买主”的主动上门要货,且有暴利可图,才会诱发犯罪而开始实施盗版行为。

许多人误以为,只要对方从事的是违法或者犯罪活动,那么新闻媒体运用隐性采访的方式进行偷拍偷录就无可厚非,而且以这种方式进行的舆论监督有深度、有力度,但是法律常识的欠缺导致新闻媒体忽略了一个法律上的严重问题:“诱导犯罪”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2.过度介入式采访

一般认为,在隐性采访中,记者依法选择以一般民事主体的身份介入事件比较适宜,如扮演消费者、公司雇员。而记者如果在采访中扮演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法、司法、军队工作人员等),就属于越权而成为过度介入。对于记者来说,诸如人大代表、公务员、军人、警察等其他执法人员等,这类职务都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专门授予的,其身份和职务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假扮不但有“招摇撞骗”之嫌,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会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也有损于法纪、政纪的严肃性。这些职务记者是不能假扮的,这就是替代身份的法律限制。在这类隐性采访中,记者应与公安、工商等相关执法部门配合。

有时过度介入的结果甚至演变成了共同犯罪。如2001年央视播出暗访节目《亲历盗墓》。两名央视记者在西安假扮成文物贩子与盗墓贼接触后,亲历盗墓的全过程并购买挖出的文物。第二天,记者报案,盗墓贼被抓。暗访节目播出后,有关专家指出那两名记者的行为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328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罪”和第326条规定的“盗卖文物罪”,故两名记者也陷入尴尬境地。

3.干扰秩序式采访

《羊城晚报》曾经刊登一篇隐性采访的报道,该报记者为了测试上海警方的快速反应能力,在得到有关部门的特许后,冒充遭抢劫的外地游客,向上海110报警。报案后仅2分零10秒,先后便有4辆警车呼啸而至。同样的事例也时有出现,山西阳泉的新闻媒体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几家媒体同时拨打几家医院的急救中心电话,声称某处有危重病人需急救,请派救护车。不明真相的几家医院的救护车先后赶到。此种“隐性采访”严重干扰110报警台、医院急救中心等社会关键公共服务部门的工作。这种报假案以考验公安机关、消防队等公共应急服务机关的事故处理能力的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

四、规避法律禁区

由于隐性采访方式的特殊性,在采访以及报道过程中极易出现一些法律问题,特别当被采访的对象是自然人时,易造成对其人格权,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的侵害。这就要求记者在采取隐性采访这种方式时,必须把握一定的尺度,从正常的新闻报道视角出发,尊重客观事实,针砭时弊,弘扬正气,不要故意制造矛盾。同时,要熟悉和知道运用法律保护自己,这样即使发生诉讼,也能做到证据在手,不致品尝败诉的苦果。

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来看,有4种情况属于采访的禁止涉足的区域,即:涉及国家机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商业秘密时。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采访活动,隐性采访通常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有新闻机构的批准(一些特殊的报道场合)。对隐性采访,记者并没有权利自己随意采取,因为采访活动是一种履行职务的行为,职责的要求是首要因素。第二,恪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法律法规已有的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如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就不能进行报道。最后,尊重被采访对象的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