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论 危机传播中的政府、媒体与公众——兼论中美突发事件应对的差异
一、突发事件与信息公开
目前中国应对突发事件的问题在于信息公开。突发事件也不是一概而言,一般说来,应对自然因素导致的灾难性突发事件要强于应对人为社会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中央政府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要强于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如2008年中国中央政府应对四川大地震的一系列表现可以说可圈可点,在世界范围内提升了中国的政府形象以及国家形象[1]。当然,应对自然因素导致的灾难性突发事件在改革开放前后也是截然不同的两重天,我们只需对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与32年后的四川大地震这样的自然灾难事件的政府应对作一简单对比即不难理解:30年来,改革开放“冲击”和“解放”着中国这个经受了两千年左右封建思想禁锢的庞大的国度;然而,应对一些人为与社会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时,政府的表现依然有些差强人意,如2009年河南省开封市杞县7月17日“空城”事件[2]则可以说是此前一系列事件的一个延续:从读者印象最深的2003年五一节日后北京部分高校学生返乡“不能归”到2005年12月末由于吉林石化对松花江水污染造成的哈尔滨“水荒”以及数十万人口逃离城市的闹剧。[3]
二、信息公开的难点
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难在什么地方?首先在于观念的认识和思想的开放。中国两千年来封建专制制度治理的一个痼瘤即“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当然,一些开明的封建士大夫也提出过一些开放的治理理念,如《国语·周语上》记载,西周末年周厉王重用奸佞荣夷公,不听周公、召公等贤臣的劝阻。召公进谏曰:“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周厉王置之不理,继续施行残暴的政策,结果很快亡国。又如《资治通鉴·唐纪十三》记载:上(唐太宗)谓侍臣曰:“朕自立太子,遇物则悔之,见其饭,则曰:‘汝知稼穑之艰难,则常有斯饭矣。’见其乘马,则曰:‘汝知其劳逸,不竭其力,则常得乘之矣。’见其乘舟,则曰:‘水所以载舟,亦可以覆舟,民犹如水也,君犹舟也。’见其息于木下,则曰:‘木以绳则正,后从谏则圣。’”
上面这些理念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不可谓不先进,但终究不能为多数统治者所明鉴和汲取。“愚民政策”可以说是历代大多数封建王朝统治者治理乃至对付臣民百姓的一副不贰“法宝”。新中国的成立从根本上把这种愚民政策的基石推翻,毛泽东同志在1945年以“民主”新路径来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封建王朝更替周期率的困惑。而这民主新路径的本质即人民自治、代议政府、人民对代表和政府的选举与监督。而这一自治、代议制以及选举和监督的新路径只有做到信息公开与表达公开才有根本性保障,而这一点也正是近代以来世界政治哲学思想得以发展和推进的核心。
就本文探讨的主题——突发事件而言,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经过建国前后艰难困苦的前进摸索和挫折失败的经验总结,于2007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4]。
一部条例与一部法案的通过应该说在根本上为本文所探讨的主题——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奠定了法制基础。然而“有法可依”并不必然等于“有法必依”,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后,依然会出现诸多的不按法理“出牌”的一些行为和方式,如前面提到的杞县“空城”事件。借用西方政治哲学惯用的“权力分割与制衡”说,立法机关的法律和律令再合理(何况我们的信息公开条例也只是停留在条例的层次,只是由中央政府颁布,政府自上而下的体系内部监督执行,还远远没有上升为法律层次),如果没有行政执行机关的落实、没有司法监督机关的制衡,恐怕终究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只能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而已。所以,就本文的主题而言,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再一个难题即如何落实对信息公开主体的制约与监督。
一般说来,对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制约与监督可以分解为人民监督与司法监督。而人民监督在现代社会又通常化身为媒体监督来执行。鉴于本文所探讨这一特殊主题,我们只关注于后一个监督执行的主体即媒体监督。于是这一监督的链条从政治哲学的思维逻辑上来说就是“媒体监督政府”以及“人民监督媒体”。正如科恩在探讨媒体之与民主的担当时所提出的观念:“这个问题没有简单可行的解决办法。一方面,新闻内的报道与分析不应由政府中或属于政府的人提供,同时,反对及批评政府政策的自由应得到该政府的保护;另一方面,在不限制基本自由的前提下,社会必须监督负有此种新闻报导责任的独立性机构,以保证在社会关心的所有问题上,一切重要的与互相冲突的意见都得到公正与充分的发表。”[5]
三、信息公开的主体、形式及存在的问题
要弄清楚人民和媒体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监督,首先要搞清楚在当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都有哪些主要形式。
简而言之,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主体有两个层次:即政府作为主体与媒体作为主体。换言之,政府作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主体接受媒体监督;媒体作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主体接受人民监督。而这种监督的过程其实也正是民主得以实行的过程。正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教授迈克·舒德森所认为的:“民主不是最大程度地使群众亲临其境,参与决策。民主是借助于适宜的选举程序对个体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版、集会、结社等加以保护从而确保公众的参与以及公众对政府行政表现的评论。”[6]就本文探讨的主题而言,如果抛开政治进程中的党派选举不说,单就媒体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论而言,那么两种监督所凭借和依赖的“上方宝剑”其实就是“公信力”。政府作为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不当损害政府公信力,媒体作为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不当则损害媒体自身的公信力。政府的威信不在乎其权力的大小,而在于公众的信任;一家媒体的真正影响力必须用有多少受众(读者、观众、听众)相信它所说的话来衡量。
就当下的中国而言,对于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政府主体主要的公开形式与渠道为新闻发布;而媒体主体的公开形式与渠道则为新闻报道。
政府新闻发布在我国而言,虽然不是一个老事物,亦不能算是一个新事物,但大体而言,很多政府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机关对于新闻发布而言依然是敬而远之。很多的政府部门对新闻发布没有正确的认识,在信息媒介化以及信息以前所未有的流动速度扩散与传播的当口,很多的政府部门领导不是积极应对,而是秉承传统中国“言多必失”的处世哲学,尤其在面对和应对突发事件时,依然像沙漠中的鸵鸟一样,把脑袋埋在沙子里,这无异于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用国务院新闻办主任王晨在2009年新闻办最后一场新闻发布会上的话总结,即是:
新闻发布这项工作在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有一些领导干部新闻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怕记者、怕媒体,不愿意接受采访的情况依然存在;新闻的针对性、时效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通过互联网加大新闻发布、提高对外传播的效果还需要进一步探索。[7]
如果说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发布在时效性和针对性上尚存在诸多问题,那么媒体信息公开的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如何做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由于突发事件这一特殊的新闻报道题材,它在瞬间提供出的信息流量相当之大,媒体在短时间内很难做到所谓的“客观”与“公正”,所以如何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就是重中之重了。当然,就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而言,“真实性”永远与“时效性”密切相关。没有时效性的真实性失去了新闻的根本;而没有真实性的时效性,新闻也就失去了生命。在“时效性”的要求下保证了具体性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也就在“时空性”中保证了整体性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而且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往往对媒体传播的“公信力”塑造具有决定性影响。
四、美国突发事件应对的问题聚焦
就真实性这一议题而言,其实正是新闻价值观与新闻道德伦理所探讨的焦点问题。一般说来,尤其在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内的新闻体制中,在新闻报道中,真实性最容易受到伤害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商业性的新闻体制,即新闻业首先是一门商业。在这种商业性的新闻体制中,一般而言,专业主义的新闻诉求更多的是抵御来自资本利益(尤其是投资方与广告主等方面)的冲击。商业体制下的新闻业为了实现利润和潜在消费用户的最大化必然出现“抢新闻”和“煽情化”等危害新闻自由的表现:“为了吸引最大数量的受众,新闻界强调例外甚于常规,强调煽情甚于重要性。”并且这一强调是“全神贯注”,“新闻界对它们专注到如此程度,以至于公民得不到履行社会职责所需要的公共信息和公共讨论”[8]。
1991年3月3日,美国第二大城市洛杉矶,4名白人警察殴打黑人罗德尼·金(Rodney King)的过程被一位业余摄影爱好者偶然拍摄到,时长约82秒。4名警察遂因刑事罪遭到地方法院起诉。一年后,以白人为主的陪审团判决“被告无罪”,被激怒的黑人包括其他闻风而动的拉美少数民族移民区立刻在洛杉矶市展开所谓的“打、砸、抢、烧”,这就是当时震惊世界的1992年洛杉矶大骚乱。大骚乱背后的原因当然复杂得多,涉及少数族裔移民的生活水平、不公正待遇以及社会歧视,等等。但这与美国ABC、NBC、CBS三大电视网反复播放经过剪辑处理的录像而非事件全过程不无关系。因为该段录像恰好记录了警察殴打罗德尼·金的片段,而错过了之前的罗德尼·金酒后驾飞车,与警察对峙、顽抗、拒不服从管教的事实场景。正是这一不公正的“新闻审查”导致警察一方在未开庭之前就已经输给了民意。而这种明明知道所播放的素材不全面、不客观、不公正也要播放而且是反复播放的背后,与赚取受众的收视率、注意力进而获取广告利润的商业机制不无关系。
这当然并不是说就没有来自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权力部门对专业主义新闻(尤其是新闻真实性)的干预和伤害。恰恰相反,任何掌握权力的部门(以及其背后的能动的主体“人”)都有一种对阳光的本能性的躲避和掩饰。换言之,权力是习惯于秘密运作的。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箴言。“被公认美国最伟大的异议分子”、“美国人的良心”、杰出的左翼社会评论家乔姆斯基(Norm Chomsky)对美国的国际与外交政策常常发表犀利尖锐的抨击,也因此,一些美国的主流媒体迫于政治与商业压力等很少发表他的文章。普利策奖获得者、著名军事记者彼得·阿内特(Peter Arnett)两次被解雇就是因为他写了不合时宜的报道和说了不合时宜的话。
正如美联社华盛顿前主管瓦特·密尔斯(Walter Mears)“9·11”事件后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做证时所概括的:“政府部门的很多人都有一种本能的限制信息流动的想法,因为他们认为如果人民不询问政府部门从事的事务,可能事情会更好。但他们错了,因为人民询问的本不是政府的事务,是公众大家的事务。这才是一个自由、民主政府的真谛——反之,如果人民不知道政府在虚掩的门后面做些什么,则不存在自由和民主的政府。……信息的自由流动对于新闻出版自由与人民的自由是至关重要的。”据此,密尔斯认为美国“政府在‘9·11’后以保护公众与国家安全的名义在限制信息方面走得有些过远”[9]。
我们之所以说西方的专业主义新闻诉求的障碍更多地在于“资本”而非“权力”,并不是说后者相较前者而言,其对专业主义新闻伦理诉求的祸害更小,而只不过是在一个以“资本”的马首是瞻来推动社会运行和润滑的体制中,权力这匹脱缰的野马已经被掌握资本的人给套上了一副笼辔。美国政治理论家乔治·凯特布(George Kateb)认为:“唯一能让人容忍的权力应当是一种审慎地被问责和制约的权力,并且必须要不遗余力使得权力尽可能少地伤害到道德平等。”[10]也许,美国前任总统小布什对此最深有体会,因为他在自己临近卸任之前的一次公开讲话中有过这样的自嘲:自己无非是一只被关在笼子里的老虎而已。
“梅莱(My Lai)事件”、“水门事件”以及2004年阿布格莱布(Abu Ghraib)监狱虐囚丑闻是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美国新闻自由与表达权利对政治外交以及行政权力说“不”的典型事件。
美莱村大屠杀是越战期间美军老虎部队由于怀疑村民掩护越共逃亡,于1968年3月16日在越南广南省美莱村进行的屠杀。男女老幼都被枪杀,亦有女性被轮奸和尸体被肢解。美莱村大屠杀的消息被美国陆军封锁了一年,后来由美国记者西摩·赫希(Seymont Hersh)所揭发,1969年11月12日《纽约客》(New Yorker)报纸刊出屠杀新闻,导致美国境内反战情绪高涨,国际社会哗然,一致以“道德破产”加以责难。赫希于1970年获得普利策国际报道奖。越南战争的爆发与发展最终使得美国媒体以及背后的公众对美国政府的信任降低到历史的冰点,也由此使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60年代美国的对抗文化蓬勃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后来的“水门事件”的调查性新闻报道的发生也自在其情理之中。美英联军虐待伊拉克战俘事件(Abu Ghraib torture and prisoner abuse)是指2003年美国军队占领伊拉克以后,在伊拉克境内发生的一系列美英军队虐待伊拉克战俘的事件的总称,该事件也被有的国际媒体称为“虐囚门事件”,也有媒体称之为“美军虐待伊拉克战俘事件”。虐囚门事件因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2004年最先刊登美军虐待伊拉克囚犯的照片而曝光。后来《纽约客》、《华盛顿邮报》等纷纷予以报道。英、美两国首相与总统以及其他军事将领纷纷为此事件道歉。阿拉伯国家严厉谴责美军虐待伊拉克战俘。2006年11月1日,曾担任驻伊拉克美军最高指挥官的陆军中将桑切斯因此事件提前退役。该事件导致英美在中东阿拉伯地区的国家形象严重受损。
“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11]——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1791年)中这一简洁明了而又无条件的绝对禁令一直以来都是美国新闻界的骄傲和自豪。这一骄傲和自豪不能说没有道理。相对于来自政府的约束和限制而言,新闻出版在美国要比大多数其他国家都要享有更多的自由权限,但也存在另外一些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僵硬与刻板的批评声音:
然而,第一修正案之内涵可能与新闻记者们所理解的不完全吻合,而且第一修正案也并不能解决所有涉及出版审查与表达限制的相关事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政府约束和限制的局限性已经使得美国的新闻媒体与英国或北欧诸国的新闻媒体相比起来更容易受到人们的非议。因为美国新闻媒体的审查是由其私营的传媒集团公司本身来完成的,而英国等国家对独立性媒体予以强大的国家托管治理,北欧诸国则对于那些代表多元文化观念与少数派观点的媒体实行政府补贴政策。综合越来越多的一些重要媒体评论人士的观点,僵硬而刻板地遵循宪法第一修正案不能对鼓励言论与表达自由提供最为良好的环境氛围。第一修正案是美国新闻出版自由理念的保护神,但其对于新闻出版自由是否为最佳选项已经成为一个公开探讨的问题。[12]
一些左派知识分子尤其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新保守主义的“解制”政策(De-regulation,通俗称“松绑”,尤其表现以1996年《电信法》的出台为标志)使得美国媒体出现大兼并、大联合的媒体帝国集团等持更加激烈的批评。如《富媒体,穷民主》一书的作者麦克切斯尼就把矛头尖锐地直接指向宪法第一修正案。媒体集团的管理者、所有者以及它的支持者正是利用第一修正案的模糊性与抽象性把对自身的自我保护发挥得淋漓尽致。于是关于媒体帝国集团的本质以及关于这个问题的民主辩论呈现近乎空白的境地。而这种保护正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的:
通讯市场强迫媒介公司“给人民想要的东西”;商业媒体是天生的民主和“美国人的”体系;新闻职业精神是民主的,它保护公众免遭新闻中邪恶力量的影响;新的通讯技术天生就是民主的,因为它们削弱了商业媒体的现存权力;也许,最重要的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授权公司和广告商在不受公众干预的情况下治理美国媒体。[13]
除了对来自干预新闻自由的政治以及行政权力的限制之外,一些资本主义商业性的新闻体制还创办公共性广播网络以弥补商业资本控制的新闻体制对于关乎公共利益的信息报道与公开的不足。如前面所言,正是在这一点上,美国要落后于欧洲,尤其是北欧一些国家。[14]
五、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问题聚焦
关于新闻真实性的专业主义诉求障碍的议题如果放在我们这样一个新闻体制正趋于转轨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框架之中,笔者以为可能与前面叙述的恰恰相反,即来自权力部门的障碍或者说压力更甚于来自体制转轨过程中所形成的来自资本方面的障碍与压力。换言之,美国的新闻媒体自20世纪以来要面对的问题从来就没有偏离与垄断资本的交锋与较量上,以便在无孔不入的商业媒体环境中艰难地保有其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在实践中的落实;而对于我们的新闻媒体而言则与之有着鲜明的反差。我们在当下的新闻体制改革进程中,正是以资本的引进为切入和推进的线索,从而逐步消解由于制度的缺失或者制度的不完善带来的权力体系对艰难生成的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和实践的无约束的包围以及压迫。
我们只要回想与对照所谓的新闻真实性,在三十多年之前的新闻体制中的情形与遭遇应当不难理解这一点。三十多年前,似乎可以这样说,资本方面对新闻真实性的冲击微乎其微,近乎不存在。当然,我们不能因此就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三十多年前对新闻真实性的冲击完全就是来自权力的操纵和愚弄,因为那个年代造成的对新闻真实性的冲击是一个宏观层面的制度性的和观念性的错误。称之为制度性的和观念性的错误更多的是指新闻报道本身的规律被泯灭了,新闻报道(尤其针对人为与社会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不是去发现事实,真实报道,而是创造事实,虚假报道。新闻被传播替代,报道让位于宣传。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与开放,当下的一个困境则是权力对专业主义新闻真实性的冲击相对回缩,而资本则以一副崭新的面孔开始“驾驭”与“玩弄”新闻真实性。需要读者注意的是,笔者这样描摹资本的功用,并非保守、惧怕历史前进的步伐,只是意欲警醒诸位:资本在发挥其对封建愚昧与权力专制涤荡与解放的那一刻起就开始显现出它与生俱来的新的愚昧与专制力,尽管是以相对“文明”的形式出现。这或许就是信仰马克思主义的我们不赞同日裔美籍学者福山提出的“历史的终结论”的最高形式的(哲学的)理由之一吧。
陈燕谷在1997年从文化研究的视角就曾指出电视连续剧《渴望》的播映某种程度上表明了中国结束了一个“精疲力竭的社会动员时代”而进入了所谓的“现代化时代”。现代化时代“是一个安居乐业而不是想入非非的时代,是循规蹈矩而不是标新立异的时代,或者用一个理论隐喻来说,是经济基础而不是上层建筑的时代”。换言之,即“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理空间和不同的社会文化条件下,现代性会呈现出不同的面貌,问题的关键是在现代世界体系的什么位置上同现代性发生关系的”[15]。
对于突发事件的媒体报道,我们的新闻价值标准在新闻的反常性报道和煽情以及消费主义上要比一些西方的新闻媒体做得好一些,然而在新闻报道的“监督性”以及“时效性”上还是不如别人。对于后者,随着我国新闻媒体队伍的建设,以及自由空间的放大,在许多新闻事件的报道上已经逐步获得领先地位,新华社的许多新闻也在相继被世界各大通讯社转载和使用。对于前者,由于我国媒体体制生存空间的市场化与产业化改革,这种抛弃专业主义精神而拥抱消费主义的做法也是应该引起我们警惕的另一个倾向。
正是基于此,很多关心新闻改革的有识之士开始呼吁并警惕我国新闻界目前的新闻消费主义(商业主义)对本就处于萌芽状态的新闻专业主义的消解。也有学者总结为我国新闻改革的双重枷锁(或者借用哈贝马斯的话语是双重封建化),一重自然指的是我国长期的封建观念所遗留的政治上对新闻专业主义的控制;二重则指向的是新闻改革过程中的消费主义(或者也可以说是资本主义)对新闻专业主义的侵蚀。
对比前面提到的1992年美国洛杉矶大骚乱与2008年中国贵州瓮安以及2009年湖北石首骚乱恐怕不难理解笔者的这一结论。前者是由于信息过于流通,甚至于是一种信息超载,而且媒体主动传播出来的信息并不客观与公正;后者则由于信息(包括政府方面和传统媒体方面)的缺失,甚至一些来自新媒体的信息公开与报道竟然遭遇信息屏蔽的境遇。同时,这样的对比似乎让我们可以找到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我们的政府具有的天然的“优势”,因为我们的媒体天然就缺少西方尤其是美国媒体那种“为所欲为”的“表达自由”,我们的媒体是“冷静的”、“自律的”与“克制的”,虽然这样的判断性描述有些“片面”或者说有些“残忍”。然而,尽管我们的政府不需要潜心如美国政府那样去准备来自媒体方面的“添乱”,但最近几年由于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骚乱依然频繁,问题在哪里呢?一言以蔽之,笔者以为在美国是信息“超载”,在我们则是信息“真空”。如果说信息超载可能引发社会混乱,那么信息真空则更容易引发社会失序。
中共南京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南京大学政府新闻学研究所名誉所长叶皓通过对实践的提炼与总结,提出“政府新闻学”的研究概念。他认为当代中国政府和媒体的关系是最为复杂的,既有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媒体之间的关系(即隶属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又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媒体既从政府那里领取帽子(即类似行政级别的权力待遇),又从市场那里赚取票子(如借助于广告来谋取利润),可以说既有传统体制下的“权力”优越地位,又有现代体制下的“市场”流通名分。再加上现代政治民主化的发展,以及技术推动下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导致网络民主的新闻表达已经超越了现实民主的实际发展。[16]
如上面探讨的,关于突发事件的报道,一些传统媒体在被动的权力管制与主动的监督权利二者之间的博弈过程中失去了新闻的“时效性”,甚至是“真实性”,造成媒体失语与信息真空。同时,由于传播新技术的推动,网络等新媒体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又进一步造成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在新闻表达上的缺口,这样的缺口不仅使得传统媒体经常处于尴尬的境地,而且对政府形象(在国际层面,则是国家形象)具有巨大杀伤力。2008年的“3·14”拉萨事件以及“5·12”四川大地震这两起突发事件的媒体报道就很好地印证了笔者的这一观点:即网络新媒体关于信息流动的速度与流量在很大程度上领先于传统媒体,而且也正是在这些新媒体的推动下,传统媒体才得以突破种种限制(当然包括自身保守与僵化的限制),弥补了逐步扩大的信息公开缺口。
六、结论:政府、媒体与公众的“责任”与“合力”
综上所述,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其问题症结在当下的我国明显存在于信息公开的认识观念、环境制度与技术改进上。而这其中,观念更新与制度的建设当是重点,换言之,问题的核心不在形而下的技术与器用上,而在于形而上的观念与道体上。梁治平在二十多年前探讨东西方法的观念比较时就指出:“观念固然不能取代技术,但它客观上为技术的发展确定了方向,界定了范围。因了观念的不同,一种技术既有可能‘物尽其用’,也有可能‘行同虚设’。所以,历史上凡有割裂二者,只要技术,全不顾观念者,没有不失败的。”[1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今天实践中的某些“遭遇”就是一个明证。怎么应对?笔者以为主要从政府、媒体与公众等三个层面来着手观念更新、制度建设与技术改进。
政府怎么办?进一步推进新闻发布。新闻发布不仅仅是把一些信息公开和披露,更要认识到新闻发布制度的建设最根本的是要贯彻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是服务政务公开,建设阳光政府、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需要。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当中,做好新闻发布就在某种程度上明确了政府部门的权力边界,权力边界的明确不仅有利于建设阳光政府,还有利于老百姓监督政府权力运作。
当然,这并不是说政府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就会把自己置身于社会与公众监督的烘烤焦点与众矢之的。实际上很多的突发事件之所以后来成为“问题”,成为引发社会恐慌、导致社会秩序失常的导火索恰恰是由于政府本该做的新闻发布没有做,或者做得不及时、不到位。远的不说,从2003年“非典”谣言到最近的地震谣言[18]无一不印证了这一结论。
山西部分地区出现这种夜晚市民上街等地震的闹剧,系因在民众当中传播的地震谣言。根据相关报道,这种谣言源于市民对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地震应急演练的误解。地震应急演练,那么多部门在那里演练,事情却“保密”到家,想民众不误解也难,所以必须事先信息公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解释清楚,信息传递明确,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然而,相关部门却没有做到,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权力的不作为。等到人民群众恐慌起来,才“采取措施应对,迅速平息地震谣言”。仔细思量这一事件,笔者以为我们的政府部门在突发事件预防的新闻发布上与其说是不愿做,不若说是懒于做;与其说是不作为,不若说是还没有真正理解新闻发布的内涵。很多事件本身并不是危机的根源,而恰恰是由于政府官员应对媒体能力上的欠缺,未及时向社会发布真实信息,导致公众恐慌,引发社会危机。所以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对政府部门在新闻发布相关知识上的认识和观念的培育上下工夫,在于提高各级政府机关(尤其是地方层面)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
2008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新闻舆论的重要作用,善于通过新闻宣传推动实际工作,热情支持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正确对待舆论监督,提高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出现突发事件,没有信息传播、没有新闻报道,用什么来引导舆论?谈到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舆论的风向是可以引导的,其次才能解答用什么引导的问题。从2003年“非典”以来的对历次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处置的经验来看,只要政府认真、及时、有效进行新闻发布,哪怕是在突发事件引发一定的社会恐慌、乃至社会骚乱的事后进行弥补性新闻发布也都能很快消弭事件带来的消极性。所以,新闻发布这一信息公开的形式是政府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必须掌握的一门“功课”,因为只有发布新闻,只有公开信息,才能引导舆论,才能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治理效果。
美国政治学者科恩说得好:“正是危机时期,宪法对言论与出版自由的保护尤为重要。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避免暴乱或避免非法的煽动暴乱,就必须由公众来讨论问题所在,使公众交流意见的渠道畅通无阻,进行公开的辩论,找出合法的、有秩序的、改革的可能性。情况愈紧张,就愈要小心翼翼地保障宪法权利,使之不受破坏。如果不是这样,暴乱、骚乱甚至叛乱的可能性就必然更大一些,而不是小一些。威胁要摇动一条船,这种意见如加以压制,只会加速这条船的沉没。”[19]
媒体怎么办?进一步培育新闻专业主义的操守和品德。
关于这一点,“二战”后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哈钦斯委员会)面对美国媒体日益集中垄断的局面经过讨论也提出这样的观念,“没有哪种公共服务比传播服务更重要。现在一个新闻记者最需要的不是关于本行业的计谋和机器使用方面的训练。如果他要成为一个胜任的公共事务评论员,那么他需要接受最广博和最丰富的教育。任何新闻单位的业主或经理,总是负有不可推卸的和巨大的个人责任。这是一种对良知和公共福祉的责任”[20]。
正如比尔·科维奇与汤姆·罗森斯蒂尔在《新闻要素:论新闻从业者需知及公众的期待》一书中写到的,在民主社会中有一些明确的原则,既为新闻工作者所公认,也是公民有权期待的:
(1)新闻工作的第一职责是报道真相(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
(2)新闻工作要第一效忠于公民(新闻存在的最高意义即是为了公众,为了“公共利益”)。
(3)新闻工作的本质是对事实的核实与查证(强调追求新闻真相的困难过程,以力求准确与真实。真实、真相是在此岸遥望彼岸的一个可望而不可即的理想,但作为新闻工作者必须具有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理想与精神)。
(4)新闻从业者必须保持独立性(即独立于报道对象,独立是保证真实、客观、公正与自由的前提)。
(5)新闻必须成为权力的独立监督者(即监察掌权者,新闻从业者注定与权力绝缘)。
(6)新闻必须成为社会大众批评与折衷(妥协)的论坛(民主的解决方案系来自妥协,那种在对抗中不惜任何代价取得胜利的立场是对民主的威胁。与妥协相反的是暴力,而暴力必然是一切专制政体保存自己的原则。因此,新闻报道的一个原则就是要警惕极端主义与原教旨主义路线,为社会不同利益集团达成妥协扮演讨论与沟通的平台功用)。
(7)新闻必须努力使重要资讯有趣且相关(要照顾受众的阅读和视听水平,所谓启蒙与教育效果的实现)。
(8)新闻必须做到消息全面与适度(即真实、客观与公正)。
(9)新闻从业者必须能够根据他们的个人良知行事(真理与真相都是一些常识而已)。
(10)当公民本身参与新闻其中时,也有上述的权利与义务(正好弥补了时下由技术推动的方兴未艾的全民参与公民新闻学(civic journalism)的一个伦理标准)。[21]
这些价值观使新闻不同于其他形式的通讯传播。奉行这些价值观并不容易,新闻工作者几乎每天都面临着要他们就这些原则作妥协的压力。新闻向往自由,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自由是有“代价”的,新闻的自由首先在于新闻从业者自身对自由的坚守。据《华尔街日报》的华裔女记者方凤美叙述,她在美国新闻院校上课时,一位教授在他的第一堂课上分发给每位学生一个午餐袋子,以提醒学生每次参加记者招待会时,都要带上自己的食物。这个故事尽管有些极端,但其背后的原则却十分清晰:即记者要写出公正的报道,必须有足够的自由,而这自由首先就是良心的自由和独立认识与判断的自由。从当下新闻界屡见不鲜的“红包新闻”、“有偿新闻”到山西繁峙矿难事件中上演的新华社山西分社记者“有偿不闻”的丑闻都印证了这位教授的良苦用心并非无的放矢。
为确保新闻业发挥其主要功能——为公民提供生活决策所需要的资讯,就必须时刻牢记这些准则。尤其在当下中国这样一个社会急剧变动、新闻从业的客观环境不甚完善的变革期,新闻记者这样一个为公众利益代言的职业群体,这样一个背负铁肩担负社会道义的群体,这样一个自愿承担和表达正义良心的群体,必须有一种大义凛然的无畏精神,必须有一种自我燃烧的牺牲精神,必须有一种持之以恒的专业精神。如20世纪美国新闻业不可或缺的报业天才约瑟夫·普利策对新闻记者这一特殊的职业提出的标尺:倘若国家是一艘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眺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这其实也正是媒体作为“公器”所发挥的社会功用。要发挥“社会公器”的作用,媒体必须发挥传递信息与舆论表达平台的公共机构作用。换言之,即媒体要发挥起监视其他社会公共部门(尤其是权力部门)在权力行使过程当中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功用,要发挥起调查和审视这些权力部门所做的一切行为和方式是否与他们声称的事实真相相一致的功用。如果出现冲突与矛盾,则要勇于暴露那些隐藏在事实背后的对真相造成伤害的缺陷。
正是基于此角度,笔者认为自2003年“非典”事件以来发生的很多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种种公众恐慌或者说社会危机与失序等问题有政府方面对信息公开认识的不足与行动迟缓的原因,然而媒体也完全难逃其咎。换言之,政府在新闻发布等信息公开方面的失误不能成为媒体在新闻报道方面“自我审查”(也称之为“自律”或“自我限制”,self-restraint)[22]的原因诉求。自我审查的背后还是没有完全背负起新闻专业主义的担当!
对于如何推进当下中国的新闻专业主义,笔者以为当以新闻教育作为一个切入点。我们不妨借取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陈婉莹教授提出的建院方针——“国际本土化,本土国际化”。即中外结合、引进西方先进的新闻文化、理念和经验;同时结合中国的历史和国情,融会贯通,建立植根于中国大地的新闻理论和实践。中国新闻从业人员迫切需要吸收西方新闻操作的优点,从而建构我们的新闻专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21世纪的资讯社会,建立我们的主体性,在国际新闻舞台上争取发言权。[23]
对于“国际本土化,本土国际化”,如果以美国为参照体系,笔者以为当下的中国新闻专业最急需的是培育“调查性”新闻报道的操作格式与范例。为什么?如果从比较社会学的角度来审视,如上文笔者粗略地分析,当不难发现时下中国社会的种种境况与美国的19世纪末期的镀金时代、20世纪初的繁荣时代以及英国作家狄更斯笔下的当年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帝国的社会状况确有相似之处,换言之,都面对的是一个工业化经济飞速发展与社会化空前变革的大转型阶段。
当然,亦有不同之处,即我们是后发型国家,我们有前车之鉴可以引以为戒,我们有可供研究与反思的不同历史时空文本与模式。2009年4月13日,中国政府的第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依法保障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已被正式载入。对于政府部门和媒体来说,缺少的不是法律对媒体监督权的肯定和保障,而是如何把这种保障和肯定落到实处。从书面到实践的保障有多种,但肯定少不了把新闻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望者这样的媒体担当者。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才可以理解当下中国新闻界内被称之为“中国的林肯·斯蒂芬斯”(Lincoln Steffens,美国著名揭黑记者,被誉为“揭开地狱盖子的美国新闻人”)的王克勤。[24]
公众怎么办?近代以来的历史发展告诉我们:公众对于自身权利的享有一般而言有被动消极等待获取的,有积极主动争取获取的。以美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民主权利发展为例,结合殖民地时代到进步主义时代以及20世纪60年代之后至今,美国民众的权利享有模式有这样四个层次的过渡:从18世纪“恭顺的公民”(deferential citizen),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党派式公民”(partisan citizen),再到20世纪60年代之前的“知情式公民”(informed citizen),最后是延续到今天的“权利诉求式公民”(rights-bearing citizen or rights-conscious)。[25]
对于这种权利诉求的公民模式,一些人批评新闻界为配合公民的权利诉求而展开的批评式报道为愤世嫉俗;而另一些人则以进步主义来庆祝新闻界与公民从公共准则和义务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实际上既不是新闻界出了问题,也不是公民出了问题,而是社会政治环境不同了。在今天的全球传播时代,网络与博客带来的公民参与式新闻时代,具体的公民本身并没有消亡,他们不过是换了一种方式,“个性化与个体化”是其特色。对于他们而言,重要的是“知情权”,当有重大的事情威胁到他们个人的生活和公共利益时,新闻界要负担起提供足够的信息、适时发出警报的责任。就整个社会生活而言,人们的闲暇时间在增多、生活更自由,除非政治机器发生问题,他们感觉不到有什么必要去关心政治。舒德森的观点其实与李普曼有相似之处,李普曼认为一个自由的传播系统并不能确保完善的信息,因此即使是在自由的条件下,也不能确保事物的真相。而且,自由的敌人不再是国家和不完善的市场,而恰恰是新闻和新闻采集的本质、受众的心理以及现代社会的规模。
这种权利诉求模式下的公民表现出玩世不恭和不尊不敬。但在权利意识上,他们却有着清晰的诉求。他们不仅要投票还动辄寻求诉讼,不仅诉诸于诉讼,还热衷于参加游行示威等各种社会活动。舒德森由此认为美国当下历史上的这一权利诉求公民模式把法院和街道作为公民参与的活动领域,同时也将法院和街道转变为投票场所。政治运动以及政治组织在先前唯有借助于立法机关才能触摸到政治权力;但现在,借助于壮观的政治景观造势以及司法体系等威力和权力,他们发现了达到他们目标的另外的途径。[26]
不过,舒德森不完全赞同这一权利诉求的公民模式为达到权利而诉诸的示威、游行,甚至是诉讼的方式。新闻业对于公民的诉讼程序有同情和支持。新闻记者乐意去挑战那种仗势欺人、以权压人的专横与傲慢。新闻记者虽然对“草根”运动情有独钟,但对于游行示威却抱持有犹豫和矛盾的心境,因为他们不能预料这些示威和游行是否以及什么时候会突然转变为暴力冲突。在当下的美国,对于通过诉讼来寻求对不公和冤情的纠正与昭雪的公民而言,新闻界并不抱有过多的同情和支持。恰恰相反,据最近对于公民个体通过司法程序诉讼公司等企业组织对个人权利的损害等案件的调查显示,新闻媒体整体上的态度是与公司等企业组织站在一起的。这当然不是因为新闻记者喜爱公司组织或是嫌恶公民个体,而是由于他们采访了许多令人憎厌的和不能容忍的故事,于是,如何针对侵权行为寻求一种保守稳健的改革游说方案就成为新闻业考虑的事情。[27]
这又是一个中美之间为争取权利而诉诸方式的鲜明对比。笔者以为,与以上的中美差异性异曲同工,在美国是由于法律的诉讼已经成为某些“诉棍”依靠诉讼谋取利益、扭曲“法律”甚至是“正义”的一个“罪恶”源泉。美国世纪大案——“辛普森杀妻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以“程序正义”“诛杀”“事实正义”的个案,这不能不说给以“程序正义”为马首是瞻的美国司法烙上了一个污印;与之相反,在中国由于法律诉讼历史传承乏善可陈,以诉讼的法律途径来争取权利依然处于起步和建设阶段。然而这并不是说在当下的中国司法诉讼中就不存在美国所面临的困境,如在重庆打黑运动中出现的律师李庄案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司法部为此向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就李庄违法违纪案件发出通报。通报指出,李庄从一名执业律师变成违法犯罪分子,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在执业理念上背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在执业行为上违反了法律对律师执业的基本规范,在执业操守上违背了律师应当具有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28]这在某种程度上不正是与媒介商业化的体制改革在中美之间面临的问题症结有相似之处吗!
因此,对于美国权利诉求公民模式的这一困境,一个解决方案是搁置关于“权利的空谈”而重新回到先前那种更加稳健的公民责任意识——参与投票、有服务精神、积极接触信息、有牺牲精神。应当把法学专家理查德·阿贝尔(Richard Abel)振聋发聩的一句总结性认识牢记心间:“对一项法定权利的宣称和主张就意味着要履行一项重要的公民义务和职责。”[29]而之与中国,不妨两厢同时用力,但亦要两厢同时防范。既要为争取权利创造条件和空间,又要防止滑向权利空谈。当然,就现阶段的中国语境而言,我们需要用力的是前者而非后者。这正如法学者许章润所言:“批判法律形式主义,法律工具主义,虽不得谓错,但以深受法网恢恢涂炭、诉累不堪,乃至出现以‘法律对于生活世界过度的殖民化(哈贝马斯语)现象的西人的抱怨为依据,指摘国人对于法制的形式理性的憧憬,正如亨廷顿据西人之神俗两分而责吾族之天人合一……都说明了对西方生活及其需要皆不甚摸底,与国人今日的心情和西人现代‘前’、现代‘后’的心境,亦终无心同理同的默契。”[30]就当下中国“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博弈关系,不妨借用温家宝总理于2010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的原话,即“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借助于突发事件,尤其是事关公共利益的社会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公众可以借此知晓哪些突发事件是由于权力乱作为、哪些是由于权力不作为,哪些又属于权力应作为。因此,在我们作为每一个个体公民向政府、向媒体、乃至向社会抱怨自己的权利受到影响乃至压制的时候,要想想自己是否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做了努力,做了争取。对权力的监督在当今的社会虽然很大程度上借助于媒体,但最终要落脚于公众的身上,因为公众一方面是媒体的消费用户;另一方面,而且也是更为重要的,则是媒体的批评者与监督者。
尽管宪法赋予媒体监督政府的权利,但政府拥有“公权力”。“权力”与“权利”是有差别的。“权力”一般被称为“公权力”(power),它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力量。而“权利”(rights)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称为“私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权力与权利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强制性。权力具有强制性,而权利不具有强制性、仅有影响力。这种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决定了媒体与公民的监督权利与公权力部门的行政权力相比起来永远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媒体在法律与制度相对保障的条件下,媒体与公众必须自我争取权利。
正是从这个角度上,笔者提出所有问题的最终落脚点依然根植于要培育广大民众的公民意识、公民品质和公民义务。被誉为俄罗斯良心的索尔仁尼琴曾经这样说,有什么样的国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国民文化和性格,面对20世纪俄罗斯的悲剧与灾难,需要反思的不是俄罗斯政府,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人,而是整个俄罗斯人!
一个国家,任何法律、条例与制度繁荣执行仅仅依靠政府职能部门的孤军奋战显然是不够的。进一步而言,在关涉本论题,即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这一议题时,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甚至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天然地会有一种消极对待信息公开的心理动机。因此,除依靠媒体的良心与品质之外,每一位负责任的公民不仅拥有向政府征询信息公开的权利,更应该明白这也是自己应履行的一份保障自己权利得以逐步落实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在我们只把它当做自己的权利时,我们不会为自己放弃这一权利的行使有任何道德上的内疚与自责,而只有在我们把它看做是自己应尽的一份责任和义务时,我们肩膀上才有了沉甸甸的担负。一生致力于研究罗马法的19世纪德国的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指出,罗马法之精粹端在乎其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基于此,耶林指出:“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换言之,法的生命就在于对权利的主张。因此,主张权利,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对自己的义务,更是对社会的义务。”[31]
【注释】
[1]刘笑盈、贺文发等:《俯视到平视》,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
[2]关于该事件,读者可参阅文末附录1。
[3]贺文发:《突发事件与对外报道》,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56-66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第49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5]〔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5月版,第161页。
[6]Michael Schudson,Why Democracies Need an Unlovable Press, Polity Press, 2008,pp7-8.
[7]本书中所有涉及新闻发布的文字资料以及国务院新闻办各位主任对于新闻发布的观点性文字资料都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新闻发布”专栏。
[8]〔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展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34页。
[9]Testimony Before the Subcommittee on Terrorism, Technology and Homeland Security of the 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 of Mr.Walter Mears,Opennessin Government and Freedom of Information:Examining the OPEN Government Act of 2005, March 15, 2005.
[10]George Kateb,“The Moral Distinctiveness of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in Kateb,The Inner Ocean:Individualism and Democratic Culture,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2,p41.
[11]为方便读者阅读,请参考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英文原文: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12]Michael Schudson,Why Democracies Need an Unlovable Press, Polity Press, 2008,p36.
[13]〔美〕罗伯特·W.麦克切斯尼:《富媒体,穷民主》,谢岳译,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读者亦可参阅〔美〕约翰·H.麦克马那斯:《市场新闻业》,张磊译,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5页, 123-136页。正是基于此,笔者以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从来就不是什么保护“自由”的神话,它永远要取决于社会各个阶层民主力量的博弈。
[14]20世纪30年代是美国广播媒介发展的一个关键转折点,因为1934年允许广播私有化的《广播法》的出台,使得广播这个在当时看来最新的、有可能改变美国私有传媒生态构成的、公共媒介最终被局限与束缚在根深蒂固的、媒体私有财产的意识形态阴影之中。
[15]陈燕谷:《现代性:未完成的和不确定的》,《读书》1997年第10期,第106-107页。陈燕谷在该文中指出:在欧洲与北美等现代化的中心地带,资本主义是一个从内部缓慢生长起来的(当然离不开与世界其他地区的交换和互动)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过程;“而现代世界体系的外缘地带的现代性不仅是迟到的,即在时间上要比中心地带来得晚,而且它的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关系与中心地带地区相比是颠倒的,即从上层建筑到经济基础的过程。……因此,在整个非西方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基础都要用未来时来完成”。迟到固然不是什么好事,但后发性亦有其独特的优势。……“现代中国是在现代性的边界上建构自己的现代性,在这个位置上中国启蒙思想家可以看到欧洲启蒙思想家所看不到或不愿意看到的东西,即欧洲启蒙主义的限度。……中国,以及整个第三世界,不能在坚持自己的独特性和模仿西方之间进行选择。它不仅能够为现代性作出自己的贡献,而且对现代性负有特殊的责任。……从这个角度开看,由于它们(即现代性边缘地带国家)的存在,现代性不仅是一个哈贝马斯所说的未完成的规划,而且是一个未确定的的规划,一个需要不断地批判并且不断进行修正的规划”。
[16]叶皓:《政府新闻学——政府应对媒体的新学问》,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7]梁治平:《法制传统极其现代化:东西方法观念的比较与〈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读书》1986年第1期。
[18]2010年2月20日下午到21日凌晨,在山西省晋中、太原、吕梁、长治、阳泉等地出现“地震谣言”,几十个县市灯火通明,人们挤上街道,焦虑地等待着“地震”。21日上午9时,山西地震局发布辟谣公告。
[19]〔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52-153页。
[20]〔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49页。
[21]Bill Kovach and Tom Rosenstiel, The Elements of Journalism:What Newspeople Should Know and the Public Should Expect, Three Rivers Press, New York, 2007。注意:括号中话语为笔者的延伸性解释,请读者参考理解。这十条原则的英文原文读者可以参阅文末的附录4。
[22]“自我审查”或“自我限制”与“自律”某种程度上还是不一致的。一般说来,对于新闻媒体而言,“审查”与“限制”更多指的是来自外部力量的干预,而“自律”则更多指的是新闻机构或组织内部的从业人员对操作规范以及报道惯例的遵循。然而,在某些时空环境下,一旦外部干预力量过于强大,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与报道惯例甚至是新闻机构组织形成“冲击”甚至是“危险”的时候,那么新闻界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为一种极其谨小慎微的“自律”,这种“自律”实质上与“自我审查”或“自我限制”形成高度重合。
[23]参阅陈婉莹为任教于汕头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世界著名战地记者彼得·阿内特的著作《我怎样采访本·拉登》一书所提写的序言。
[24]王克勤,甘肃省永登县人。1989年进入媒体至今,先后在《甘肃经济日报》、《西部发展报》、《西部商报》、《中国经济时报》从事记者、编辑、专栏负责人、部主任及执行总编等工作。2002年度中国传媒杰出人物,2003年中国十大维权人物,《中国经济时报》高级记者,中国当代著名揭黑记者。网民评价他是“最有良心和最受尊重的为民请命的记者”。“我是一名具有中国传统责任意识的维护社会正义的新闻战士。”“记者应该是一只啄木鸟,是一名社会学医生。”这是王克勤给自己的记者角色的一个基本定位。
[25]读者可以参阅Michael Schudson,Why Democracies Need an Unlovable Press,Polity Press,2008, pp71-76。作者舒德森对于美国国民权利享有模式作这样四个层次的划分,实际上为我们提供了从社会学学科的角度,确切地说是从市民公共生活的一种转型角度,来认知新闻业关于政治报道这一框架范畴下的几种公民模式变迁。
[26]Michael Schudson,Why Democracies Need an Unlovable Press, Polity Press,2008,p73.
[27]William Haltom and Michael McCann, Distorting the Law: Politics, Media, and the Litigation Crisi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Chicago,2004.
[28]参阅周斌:《司法部通报李庄案警示教育全国律师》,2010年3月19日《法制日报》。不过,读者亦可参阅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于2010年1月10日下午在上海律师协会的演讲——“律师的界限”,陈有西在这篇演讲中提出他自己独到的看法,见中国选举治理网。
[29]Richard Abel,“The Real Tort Crisis—Too Few C1aims”,Ohio State Law Journal 48(1987),p467.该句子的英语原文为:“To assert a legal claim is to perform a vital civic obligation.”
[30]许章润:《法意阑珊,不得不然》,载《法律的中国经验与西方样本》,许章润主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该文原刊于《读书》2001年第6期。
[31]〔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23、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