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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7.7.1 第一节 概述

第一节 概述

一、侵权责任概念与特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及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侵权责任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它属于一种民事责任。除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责任的特征:

第一,侵权责任是因侵犯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学者们目前认为,这里的民事权益主要是指合法的民事权利,主要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权益而非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民事权益。如果违反了当事人约定的民事权益则会构成违约责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区分也越来越模糊,未来是否会将债权作为侵权的对象,尚无法定论。

第二,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侵权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行为人对国家所应负的责任,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侵权责任的形式、范围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协商改变,因而具有极强的强制性和制裁性。

第三,侵权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由于侵权行为大都给他人的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行为人需要以自己的财产对其造成的后果负责,因此侵权责任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是,为了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权益,特别是人身权,《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侵权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又可以是法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但在特殊情况下,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还可能是与损害有关的人,甚至可以是无行为能力人,因此它具有广泛性。

二、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侵权责任方式在性质、功能上都不完全相同,所以适用的场合也不完全一样。

1.停止侵害的适用

当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受害人可要求适用这种责任方式,以制止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预防、限制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这种责任方式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既可适用于对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场合,也可适用于违约场合。

2.排除妨碍的适用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却妨碍了他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使和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时,受妨碍的人可要求适用这种责任方式,以防止损失的发生。这种责任方式主要用于对物权尤其是相邻权的侵害场合。

3.消除危险的适用

当行为人的行为确实存在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后果时,权利人可要求适用这种责任方式,以防止侵害后果的发生。这种责任方式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只要有可能给他人的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造成不利后果,都可适用。常见的有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的危险、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作业可能造成的危险等。

4.返还财产的适用

这种责任方式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场合。只要原物还在,权利人就可要求适用这种责任方式。这里讲的非法占有,既包括侵占他人财产,也包括非法无偿调用他人财产;这里讲的财产,既包括原物,也包括孳息。返还不当得利也是返还财产的一种形式。

5.恢复原状的适用

这种责任方式广泛适用于财产受到侵害的场合。当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致财产受到损坏时,对财产享有民事权利(包括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的人可要求适用这种责任方式。

6.赔偿损失的适用

这是侵权责任方式中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无论违法行为人是否已经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无论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是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失,都可适用赔偿损失这种责任方式。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用

这是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以及其他人身权的场合,有时也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场合。

8.赔礼道歉的适用

这也是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方式,但适用的范围很广。只要行为人因为主观上的过错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都可责令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9.法院直接采取的措施的适用

通常认为,法院直接采取的措施,主要适用于法院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院认为,不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的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