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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7.7 第三十三章 侵权责任

第三十三章 侵权责任

【本章要点】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法院直接采取的其他措施。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全部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衡平原则。侵权损害事实包括两大类:一是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二是对人身权利的损害事实。对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赔偿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侵害人身权的损害事实最终表现为人格利益损害和身份利益损害。在赔偿责任的认定中适用损益相抵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根据发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两大类;侵权责任往往与违约责任、不当得利责任发生责任竞合。

【引读案例】

1996年4月1日,汤海潮想在愚人节这一天与同事乔刚开一个玩笑,他来到鲜花店以乔刚名义订了一枝红玫瑰并留下单位地址,让花店在下午4点将花送到单位交给另一位女同事李某。花店准时把鲜花送交到李某手中后,汤海潮马上又以乔刚的名义给李某打了一个传呼,传呼内容为“不知你是否喜欢?晚上一起吃饭好吗?”下班后,李某找到乔刚对他表示感谢,乔刚对此莫名其妙,李某以为乔刚戏弄自己,非常气愤。事后,汤海潮向乔刚、李某做了解释,乔刚听后极为生气,要求汤向其赔礼道歉,汤海潮认为这不过是愚人节里的一个玩笑,自己并无恶意,不同意道歉。乔刚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汤海潮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