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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7.6.10 第十节 地面施工或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第十节 地面施工或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一、地面施工或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

这里所说的“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在《民法通则》第125条中规定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法》又增加了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情形,使之更为完善。《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须具有以下条件:(1)施工的地点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等有人通行处;(2)须是进行坑井等地下施工;(3)没有为保证行人安全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4)造成他人损害后果;(5)安全措施的欠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构成要件也类似于地面施工,按照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思考题】

1.《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它们的归责原则各是什么?

2.《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有哪些特别的规定?

3.请评价《侵权责任法》第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