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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7.6.8 第八节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第八节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七节对此做了规定。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4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这些规定都警示人们以及有关饲养动物的单位要谨慎看管所饲养的动物,因为动物致人损害比一般物体会有更大的危险性。一旦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随着人们饲养宠物的广泛化,对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对增加人们安全的保障意义重大。必须注意的是,本节讨论的问题不适用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饲养一般的动物,我国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与此相区别,如果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下,构成这种侵权行为都须具有如下要件:

1.必须为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饲养的动物,即指为人们管束喂养的动物,山野的凶猛动物,无管理人可言,其所造成损害,自然也就谈不上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饲养动物的主体一般有自然人、动物园等,无论是谁饲养,都负有谨慎管理之责。《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曾经为人所饲养的动物,因为被遗弃或者管理不当而逃逸的,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的损害,仍然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必须是动物独立动作造成的损害。所谓动物独立的动作,是指动物自身的动作而非受外人驱使,如恶狗咬伤行人,如果是受人驱赶、促使伤人,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3.必须是没有免责的理由。依《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如果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挑逗、攻击或有其他过失引起的,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第83条又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即使有第三人导致动物侵权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仍然不能免责。只要受害人向其索赔,动物饲养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实践中,受害人如果在受害当时能够知道第三人的存在导致动物致损的,受害人自然可以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当时不知,则可向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该方则不得以第三人的过错为由而拒绝。只有待查清第三人时,根据“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取得对第三人的求偿权。

总结上述法律规定,动物致损时的免责事由简单来说有两个:第一,被侵害人的重大过失;第二,第三人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