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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7.6.4 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

交通事故的准确称谓,应当是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道路上与机动车有关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道路通行的有关规则进行了规定,违反规定通行造成损害的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则

在国外,交通事故责任的立法例分为三种:一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此种;二是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如德国、日本;三是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俄罗斯等。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解决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问题时,首先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对于不足的部分,则区分情形而分别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共两款。其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其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可以看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循如下五个步骤:

第一,确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否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而造成。如果是,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则进入下一步。

第二,在交通事故的损失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而造成的情形下,按照该条第一款,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则进入下一步。

第三,对于上述第二步中的“不足部分”,区分两种情形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第一种情形是,如果是机动车与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种情形是,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这两种情形,可以大致地做个概括,那就是:双方力量对比差别不明显的,采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力量对比差别明显的,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在按照上述第三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第五,在按照上述第三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其只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特别规定

《侵权责任法》从第49条到第53条共用了五个法条,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时的下列五个特殊问题依次进行了规定。

(一)租赁、借用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已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五)发生事故后逃逸的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