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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7.6 第三十二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特殊侵权行为

【本章要点】

有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并不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是适用特殊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或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引读案例】

董军喜欢养花,经常把花盆放置在其房间的外窗台上。1994年4月16日,天气预报称今日全市有6~7级大风,董军因赶时间上班,未将放在窗外的一盆花搬进室内。中午12时许,住在同楼的江佳放学回家,当走到董军家的楼下时,被大风刮落的花盆砸破了头部,昏倒在地。邻居见状,忙把其送到医院。经住院治疗,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江佳住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共计18069元。见到江佳被砸伤的邻居李某证实花盆是从住在五楼的董军家掉下来的,另一位邻居张某亦证实坠落下来的花盆是董军的,因为几天前他去董军家收水电费时,董军还向其炫耀过这盆花如何名贵。于是,江佳父母找到董军要求其赔偿损失。董军称花盆不是他的,即使是他家的花盆也是大风刮下的,属不可抗力,不同意赔偿。江佳父母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董军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