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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7.5 第三十一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共同侵权行为

【本章要点】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形态可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引读案例】

1995年4月13日下午,白帆在农贸市场购菜时,与个体摊贩鲁贵宝发生了争执,被周围人劝解。白帆心怀不满,立即到附近公共电话亭给邻居赵磊、杨强打电话述说此事,让他们立即赶到市场,并要二人打鲁贵宝一顿给他出气。赵磊二人放下电话后,即刻赶到市场与等候在那里的白帆碰面,白帆给二人指认了鲁贵宝,然后躲在一个暗处。赵、杨二人来到鲁的摊位前寻衅,与鲁发生争吵,二人即上前揪住鲁的衣服对其殴打,鲁贵宝极力反抗并挣脱逃跑,赵、杨二人欲追赶时,忽见鲁掉在地上的一台摩托罗拉汉字传呼机,遂上前用脚将传呼机踩坏。鲁贵宝后去医院诊治,经诊断为面部外伤与轻微脑震荡,并休息一周,花费医疗费280元、误工费214元,被踩坏的摩托罗拉传呼机价值1260元。嗣后,鲁贵宝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磊、杨强二人赔偿其损失。法院追加白帆为共同被告,一并审理。白帆答辩称其未殴打鲁贵宝,故不应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我们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应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以看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两种:其一,共同加害行为;其二,共同危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