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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7.4.1 第一节 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第一节 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一、侵害所有权的行为

侵害他人所有权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形态:

(一)非法占有他人的物

非法占有他人的物,指非法占有归他人所有的物,也包括归国家所有而授权有关单位经营、管理、使用的物。非法占有的方式有多种,如未经所有人允许而占有其物、非法扣押、侵夺、盗窃他人的物等。

(二)非法行为造成他人的物毁损灭失

毁损是指使物遭受破损、污损、烧损、锈损等,原物虽然还存在,但却失去了原有的使用效能,降低了物的价值。灭失是指原物不复存在。

(三)非法处分他人的物

非法处分他人的物,民法术语称之为“无权处分”,即未经所有人允许或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将所有人的物转让给他人,例如甲将其所有物委托乙保管,而乙未经甲允许将该物卖给丙。

(四)妨碍所有人使用其物

所有人对其所有物有使用的权利,他人的行为妨碍所有人使用其物。例如在他人的房屋前堆放物品致使所有人不能使用其房屋。

二、侵害其他物权的行为

(一)侵害用益物权

侵害用益物权,包括侵害地上权、承包经营权、典权、地役权等,其侵权形态类似于对所有权的侵害,如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非法占有,对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妨碍用益物权人使用标的物等。

(二)侵害担保物权

侵害担保物权,包括侵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对担保物权的侵权形态较为复杂,除了使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外,还包括妨害担保物权的实行、使担保物权遭到消灭等行为。

三、侵害占有的行为

占有的性质到底是事实还是权利,《物权法》也没有明确这一点,但占有作为物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绝无争议。对占有的侵害,包括对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如保管人、承租人、借用人等)的占有的侵害都构成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形态有:侵占标的物、使标的物毁损灭失、妨碍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等。

四、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其内容既有财产权利也有精神权利。这里讲的对知识产权的侵害,仅指侵害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与物权不同,它不是有形财产权而是无体财产权。但知识产权与物权又有相同之处,即都具有排他性,都属于绝对权等,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当然也构成侵权。

五、侵害债权的行为

侵害债权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学理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从发展趋势看,学理上趋于肯定,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例。

侵害债权主要是针对侵害合同债权,合同的债务人故意侵害相对人的债权,比如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擅自将存货人的仓储物出售,该行为既是违约,又是侵权,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侵权法中的侵害债权主要是指第三人侵害他人的合同债权的行为,比如甲为请乙演出租用了剧院,丙为了阻挠甲的合同债权的实现,将乙绑架使之不能如期演出,导致甲损失了租金并赔偿观众的损失。丙的行为就属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债权属于相对权,不具有公示性,第三人一般难以知悉,通常不宜用侵权法来保护债权,否则就容易混淆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区别,引起法律秩序的混乱。

因此,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认定应加以限制。本书认为,构成侵害债权需具备如下条件:(1)侵权的主体是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2)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了对他人的债权的损害;(3)第三人的行为出于故意。

六、侵害法律保护的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民事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这里说的民事权利是指法律上明文规定的民事权利;民事利益是指民事权利之外受法律保扩的利益。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如果购买者购买了以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或销售的商品,就会损害该知名商品制造者或销售者的利益,比如因侵权行为致使销售量减少。这时,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构成了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而是知名商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甚至消费者的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