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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7.2.4 第四节 公平责任原则

第四节 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原则的特征主要有:

1.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如果加害人有过错,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如仅受害人有过错,则由其自己承担损害;如第三人有过错,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均无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之余地。

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案件。因为公平责任原则的目标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并对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间进行平衡,其适用应以侵犯财产权为主,对侵犯人身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两种情况都限于对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3.公平责任原则是基于公平观念来确定责任归属的。这种公平要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当事人受益状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决定,它给予了司法审判人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4.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会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况才予以适用的,是对两种归责原则的补充。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被认为是对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就《民法通则》目前的规定而言,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第133条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第128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第129条规定的紧急避险三种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在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虽然监护人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但只能适当减轻而不能完全免除其民事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则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如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责任有困难的,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要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的,在诉讼时如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也有类似规定。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33条第1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这两条规定都是公平责任原则的体现。

但要注意区分公平责任原则与受益人对特定受害人的补偿义务。《民通意见》第156条、第157条就后者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而行为人又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存在受益人时,可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另一则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责令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由于他们是发生在受害人与受益人之间,而受益人又不是损害行为人,故在主体上与公平责任原则有所区别。在受益人和受害人之间类似的规定还有《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思考题】

1.什么是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2.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

3.简述推定过错原则的内容和适用该原则时举证责任的承担。

4.简述无过错原则产生的时代背景。

【注释】

(1)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台湾三民书局1975年版,第1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