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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7.2.1 第一节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

第一节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

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顾名思义,指确定责任的归属,即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得以何种根据使之负责。它并不意味着责任的成立,而只是为责任的成立寻找根据,要成立责任还须看加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也是司法人员处理侵权案件所应依据的基本准则。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逻辑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实际上是构建整个侵权法的内容和体系的关键。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是民法基本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具体体现,它体现着民法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和精神,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是由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在现代世界各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但就我国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学者们曾出现过一元说、二元说、三元说、四元说等多种说法。随着《侵权责任法》出台,有关归责原则体系的争论应该尘埃落定了。确定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确定其适用范围是否具有普遍性的一项标准,但更重要的是每项原则所包含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在于它能否调整某类特定的社会关系。目前的立法显然支持三元说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三种归责原则:一种是适用最为广泛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其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一种是主要适应现代化大工业生产而出现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一种是以“分配不幸”为主要功能的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到底是单独的一种归则原则,还是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形态?曾是三元说和四元说的分歧之所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立法确定的态度是后者,这和很多学者的观点也保持了一致。

无过错责任原则发轫于现代化大工业生产中对社会利益和弱者利益保护的客观需求,《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曾为很多学者所质疑。但是,《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可以认为,该条规定的就是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