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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7.1.2 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这是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综合因素对侵权行为所作的基本的分类。我国现行民法就是按照这一标准进行分类的。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失,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侵害公民人身权、侵害公民除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法人人格权、侵害知识产权等都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需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规定的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是:前者的成立无需具备侵权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仅依法律的规定而成立,后者则必须完全具备侵权行为成立的全部要件;前者多数表现为特殊的行为或者自己行为以外的事实造成他人损害,后者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并由自己承担责任。

二、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这是根据侵权行为的形态对侵权行为所作的分类。

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方式违反了不作为的义务而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如诽谤、假冒商标等。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某种作为的义务,没有实施或没有正确实施该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致他人损害。比如《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说来,不作为的侵权行为的成立以负有某种特定的法定义务为前提。

三、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这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所进行的分类。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一人独自实施的并由行为人独自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是最为常见、最为普通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上,首先应当具备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共同侵权行为尚须具备特殊的构成要件,即加害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数,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也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共同侵权行为的形态复杂,《侵权责任法》专门规定了以下几种形态,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责任。”第14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思考题】

1.什么是侵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侵权行为的分类有哪些类型?

3.什么是特殊侵权行为?

4.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