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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7.1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本章要点】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或者没有过错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其后果在本质上是责任而不是债。任何人都有不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义务(不作为义务),侵权行为是对不作为义务的违反,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分类有以下几种类型: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引读案例】

1994年3月14日,罗洁与陈虎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因抢座位而发生争吵。罗洁声称要给陈虎一点颜色看看,陈虎也不服气,于是二人均提前下车,在人行道上厮打在一起。罗洁顺手捡起地上的一块石头砸向陈虎的头部,陈虎顿时血流满面。罗洁见状非常慌张,急忙把陈虎送到医院。陈虎头部被缝合7针,并住院观察治疗,共花去医药费560元,误工损失120元。陈虎出院后,找到罗洁要求其赔偿,罗洁认为陈虎的伤是双方厮打中自己采取防卫措施造成的,无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陈虎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洁赔偿自己的损失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