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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6.5 第二十六章 合同责任

第二十六章 合同责任

【本章要点】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在性质上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合同法而成立并发生于合同缔结阶段,因此它与违约责任联系紧密。与违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都是法定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既是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是合同效力的表现。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的形态包括不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和预期违约。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罚则及其他方式。

【引读案例】

东昌汽车修理公司与安泰发出租汽车公司订立了一份汽车修理合同,约定东昌汽车修理公司为安泰发出租汽车公司大修出租车12辆,每辆1.5万元,共计修理费18万元。安泰发公司应当在汽车修理好经使用3个月后支付全部修理费用。东昌汽车修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安泰发完成汽车大修6辆,并交付安泰发使用。正在此时,新月汽车大修厂向法院起诉,要求安泰发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其汽车修理费45万元及其他损失12万元。东昌在得知新月汽车大修厂是安泰发出租公司的长年定点修理单位,安泰发出租汽车公司已经拖欠新月汽车大修厂修理费一年多后,于是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安泰发出租汽车公司支付其修理费9万元,并解除合同。安泰发汽车出租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支付修理费期限尚未到履行期,东昌的要求无理,并反诉东昌汽车修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问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