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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6.4 第二十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章要点】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有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之分。合同解除的条件,因解除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分,故有法定解除的条件和约定解除的条件之别,法定解除有以下几类: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2.迟延履行;3.拒绝履行;4.不完全履行;5.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合同变更的程序,就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协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77条)。合同解除的条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解除。欲使合同解除,还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解除的程序应有两种。即协议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引读案例】

华达贸易商行于9月份向某服装厂订购了一批童装,总价值18万元。华达贸易商行(需方)预付了货款的20%即3.6万元,约定年底交货,11月需方打电话给服装厂(供方)的厂长要求变动一下童装的部分花色,当时厂长不在,接电话的人员草草记下电话内容后,就忘了此事,等到12月底供方将童装交给需方时,需方才发现,童装的花色并未变更,仍和合同规定的一样,需方询问供方厂长时,供方说并不知道需方要求变更花色,需方说在11月底打过电话,供方接电话之人见闯了祸就矢口否认接过此电话,需方即以供方违约为由拒付货款,供方见要不回货款,即提起诉讼,要求需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你认为合同的变更成立吗?为什么?法院应怎样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