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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6.3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本章要点】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合同法》第66条)。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引读案例】

江河机械制造厂与新生电机公司订立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江河机械制造厂按照新生电机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为新生电机公司制造12台大功率电机,每台电机价格为18万元,共计216万元。新生电机公司向江河机械制造厂约定于2月10日之前支付预付款100万元,4月1日支付50万元,其余款项于江河机械制造厂10月31日交付电机时一并清偿。合同签订以后,于2月12日,新生电机公司向江河机械制造厂支付预付款100万元,同时将设计图纸提交给江河机械制造厂。3月,江河机械制造厂函告新生电机公司,因为原材料市场价格上涨,请求每台增加费用2.5万元,新生电机公司不同意,并要求江河机械制造厂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4月5日,新生电机公司向江河机械制造厂汇去50万元,江河机械制造厂以其迟延支付货款为由退还该笔款项,并要求解除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新生电机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江河机械制造厂的加工承揽合同,并由江河机械制造厂承担其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