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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6.1.2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得对待给付。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均属此类。

单务合同,是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赠与、借用等合同为其代表。一方当事人虽不负对待给付义务,但承担一定义务的(如附义务的赠与),亦为单务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规则,而单务合同则否。其二,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关于风险负担,立法上约有三种主义:一是债权人主义,即主张危险由债权人负担;二是所有人主义又称物权人主义,即主张对标的物有物权或所有权的一方应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三是债务人主义,即主张由债务人负担风险。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其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若已履行合同,则可以请求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的给付。而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后果。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赠与、借用等合同为其代表。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划分,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划分,并非完全等同。一般来说,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单务合同却并非皆为无偿合同。有些单务合同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而有些单务合同则为有偿合同,如有息借贷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责任的轻重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在有偿合同中,则较高。例如,保管人因其一般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若为有偿保管,就应全部赔偿;若为无偿保管,则宜酌情减轻。其二,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但在负返还原物的无偿合同中,仍然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的并且非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其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若为善意时,一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三、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1)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银行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2)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的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的合同,即为不要式合同。应指出,不要式合同并非排斥合同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只不过法律不强求特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合同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在古代,合同法注重交换的表征与安全,重视合同订立的手续。而现代合同法则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五、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以是否为订约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为标准,合同分为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享受利益,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得主张合同权利和追究合同责任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并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

它具有如下特征:

(1)第三人不是缔约人;

(2)合同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约定义务;

(3)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该合同权利。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缔约目的不同:二是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借款、租赁等合同均为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这就是合同类型自由原则。

当事人订立法律未规定的非典型合同系自然之事。社会在不断发展,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当事人不能不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形态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但是,典型合同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

其一,当事人往往不是法律家,所拟合同不周全、未达利益平衡系常有之事,而典型合同规范是立法者就实际存在的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的交易形式,斟酌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和各种冲突的可能性,以主给付义务为出发点所作的规定,体现公平正义,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以典型合同规范补充当事人约定的疏漏,使合同内容臻于完备,实属必要。

其二,典型合同规范中可设有强行性规范。在当事人的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严重失衡时,可以用该强行性规范矫正,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正因为如此,在合同类型自由的原则下规定典型合同,仍然必要。非典型合同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应适时地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在这种意义上说,合同法的历史是非典型合同不断地变成典型合同的过程。

非典型合同的主要难题,在于当事人的意思不完备时如何适用法律。首先须强调的是,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合同法的总则,对非典型合同均有适用余地;其次应说明的是,不同类型的非典型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则不同,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况:

其一,纯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所谓纯粹非典型合同,是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即其内容不符合任何典型合同要件的合同。广告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的合同,属于此类,其法律关系应依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加以确定。

其二,合同联立的法律适用。所谓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一种情况是单纯外观的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合同仅因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于此场合,应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另一种情况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于此场合,各个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需要分别判断,但在效力上,被依存的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解除时,依存的合同应同其命运。

其三,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所谓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有四种类型:(1)典型合同附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即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符合典型合同,但另一方当事人尚附带负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例如,甲商店向乙酒厂购买散装酒,约定使用后返还酒桶,属于买卖合同附带借用合同的构成部分类型。对此,原则上仅适用主要部分的合同规范,非主要部分被主要部分吸收。(2)类型结合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或不负任何对待给付的合同,例如:律师事务所与乙饭店订立“包租”10个房间的合同,乙负有提供办公房间、午餐、清扫房间和洗涤办公用品的义务,甲负有支付一定对价的义务。其中乙的给付义务分别属于租赁、买卖、雇佣诸典型合同的构成部分。对此,应分解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部分的典型合同规范,并依当事人可推知的意思调和其歧义。(3)二重典型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分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例如,甲担任乙所有的大厦的管理员,乙为其免费提供住房。其中甲的给付义务为雇佣合同的组成部分,乙的给付义务归属于借用合同,对此应分别适用各个典型合同的规定。(4)类型融合合同,即一个合同中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例如,甲以半赠与的意思,将其价值50万元的图书以25万元的价款出售给乙图书馆;甲的给付同时属于买卖和赠与。对此,原则上适用两种典型合同规范:关于物的瑕疵,依买卖合同的规定;关于乙的不当行为则按赠与的规定处理。

【思考题】

1.什么是合同?怎样理解合同是法律行为?

2.合同的各种分类有哪些?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在生活中有哪些形式?

4.简述合同订立的阶段。

5.简述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注释】

(1)对于合同的这种分类方法,有学者表示反对。该学者认为,如果真存在所谓“实践合同”,那么,在“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前就已经存在的那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又是什么呢?是不是合同呢?如果不是,则显然违背了合同的定义;如果是,则从根本上否定了“实践合同”这个概念。详见孙文桢著:《私法体系化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5页。

(2)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