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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6.1.1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含义十分广泛,例如有劳动法上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合同、民法上的合同等。民法上的合同也多种多样,例如有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即我国民法学说通常所说的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

在民法及其学说史上,曾有合同和契约的区别。有一种观点认为,前者为当事人的目的相同,意思表示的方向也一致的共同行为;后者系当事人双方的目的对立,意思表示的方向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现行法已不再作这样的区分,把二者均称作合同。

二、合同的特征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其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故为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其二,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他们相互为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相一致。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

其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任何法律行为均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依法成立合同后,便在他们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依法成立合同后,便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形成新的关系。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依法成立合同后,便使他们既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其四,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上,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所作的意思表示是自主自愿的。当然,在现代法上,为实践合同正义,自愿或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强制缔约、定式合同、劳动合同的社会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