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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6.1 第二十二章 合同概述

第二十二章 合同概述

【本章要点】

民法学说通说认为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概念出发合同具有自己的特征。合同在不同标准下可以分为六种分类: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为订约人自己利益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引读案例】

吴成恩和妻子到昆明去游玩,天晚时,到昆明市郊的天悦来宾馆住宿。在服务台登记交付押金后,领到三层303房间的钥匙,随即到303房间住宿。吴成恩和妻子每天早晨一早就到外面游览,吃过晚饭后,才回到宾馆休息。住了4天以后,吴成恩与妻子准备回家,就到服务台办理退房手续。在付房费时,发现数额与在登记住宿时所询问的价格不一样。于是,就向服务人员提出异议。服务台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所收的费用包括住宿费和早餐、晚餐的费用在内。吴成恩认为其没有在宾馆内吃过一次早餐和晚餐,所以其不应当支付该笔费用。服务人员对其出示一份该宾馆的住宿通知,上面其中一条写道:“凡在本宾馆住宿的旅客,早餐、晚餐一律由本宾馆提供。不在宾馆内就餐的旅客也按统一的标准支付餐费。餐费每成年人每天以50元计。”因为宾馆对旅客是否在宾馆内用餐不作记录,所以无法证明吴成恩夫妻没有在宾馆内就餐,吴成恩夫妻必须支付餐费。吴成恩认为,在其入住时,宾馆并未告诉他有这一规定,所以对他没有约束力。宾馆服务人员认为,旅客在入住时,都应当领取该通知,虽然吴成恩夫妻没有领,是由于其本人的原因造成的,与宾馆无关,所以应当支付该笔费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天悦来宾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成恩夫妻支付餐费。请问这对夫妻应该支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