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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5.4 第二十一章 债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 债的效力

【本章要点】

债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部分,对内效力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效力。本章重点介绍债务履行效力、债务不履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债权的保全。

【引读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因债务清偿发生纠纷,诉至某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偿还本金和利息28000元,并以王某所有的房产一栋作为抵押。履行期限届至,王某没有还款。李某申请执行,法院拟以抵押的房产清偿,案外人尚某提出异议,认为王某抵押的房产是尚某的私产,包括王某所有的那部分财产王某也已处分给了尚某。尚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出示了尚与王的离婚调解书,王与尚离婚时,已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分给尚某所有。经查,王某与尚某结婚多年,有一栋面积为236平方米的小楼,换证时一分为二,双方分别持有119平方米和117平方米的产权。在王某与李某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后,王某与尚某为逃避债务,决定假离婚,遂去异地法院起诉离婚,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王某自己所有的119平方米房屋产权,都处分给尚某所有,王某净身出户。离婚后,二人仍然同居。王某据此拒绝履行债务。请问:李某采取什么方法保护自己的债权?